打工父亲只在周末回家照看孩子
因涉嫌疏于照料儿童受审
法院判处监禁刑缓期执行
这是一个关于一名50多岁父亲的故事:他把正在上小学的儿子独自留在家中,自己外出工作,只在周末才回家。因涉嫌违反《儿童福利法》(儿童遗弃·疏忽)被起诉并接受审判。上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有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记载犯罪事实和法院判断的判决书只有A4纸两页。要据此完全把握隐藏在事实背后的案件实体真相,这样的篇幅显然远远不够。不过,仍然存在多处可以推断出案件全貌的线索。
本案被告A某(55岁)把儿子独自留在蔚山南区家中的时间,是在2021年7月。据称,他以要去浦项打工为由离开了家。他回家的时间是周末。在此期间,12岁的儿子B君一个人生活并上学。他们这种“周末父子”的生活一直持续到当年10月末,约4个月。
“周末父子”的生活因负责B君的任课老师的举报而画上句号。根据现行《儿童虐待处罚法》,包括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在内的25个职业群体,一旦知悉儿童虐待犯罪或怀疑存在相关情形,必须向侦查机关等进行举报。负责的老师在了解B君的情况后,似乎并未忽视这一举报义务。
侦查机关将本案作为儿童保护事件移送。所谓儿童保护事件,是指检察官认为与其科处刑罚,不如作出保护处分更为适当,而将案件移送家庭法院审理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加害人所能作出的处分,最多是200小时的社会服务或讲习命令。由于保护处分并非刑事诉讼程序,因此也不会留下犯罪前科。
然而,A某并未遵从法院作出的、推定为社会服务或讲习命令的处分决定。法院最终作出取消保护处分的决定,A某于是站上了刑事法庭。这是2022年10月发生的事。
A某在法庭上并未否认指控。他早在侦查机关阶段就已被告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现行《儿童福利法》通过第17条第6项规定,禁止“遗弃受自己保护、监管的儿童,或对其包括衣食住在内的基本保护、养育、治疗及教育予以疏忽的放任行为”。如有违反,根据同法第71条第1款第2项,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在辩论过程中,A某一方似乎向合议庭请求宽大处理。可以推测,其主张的大意是:为了维持生计必须工作,因此在工作日不得不把儿子独自留在家中。审理本案的蔚山地方法院刑事第5单独合议庭部长法官Han Yunok也斟酌了这些情况和处境。Han部长法官在判决书中留下的量刑理由如下:
“尽管对受害儿童在保护、养育方面的疏忽程度并不轻微,但被告人并未表现出纠正并改善现状的意愿,其罪责并不轻。惟考虑到被告人为初犯、其已承认自身过错,以及被告人的年龄、品行等本案辩论中所显现的各项量刑条件,综合决定本案刑罚。”
A某和检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于本月3日生效。这意味着他将留下犯罪前科。今后,A某还必须按照法院命令,接受40小时的防止儿童虐待再犯讲座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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