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惧怕家庭暴力而出借营业执照名义
法院:“应由实际经营者缴纳”
在父亲的强迫下出借营业者名义、连保险费都一并承担的女儿,将国民年金公团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名义并获胜。法院判决称:“一旦查明了实际经营者,就应当将名义追溯变更。”
据法律界26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2部(审判长法官 Shin Myeonghui)在A某针对国民年金公团提起的“确认不负国民年金保险费缴纳义务”诉讼中,判决原告部分胜诉。
2015年仍在大学就读的A某,在3月接到父亲B某“把营业场所名义借给我”的请求。调查结果显示,A某平时就畏惧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父亲报复,因此不得不答应。
早在2004年前后,A某还在上小学时,B某就多次殴打A某的母亲,直至其鼻骨骨折、肋骨出现裂纹。为此,A某与母亲、姐姐曾5至6次辗转逃往其他地区,最终在2007年11月母亲与B某离婚,A某随母亲生活。
此后,B某以A某名义向国民年金申报适用事业场所,自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该事业场所被课征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约5000万韩元税款。但由于B某未予缴纳,这笔税款便归属于作为事业场所名义人的A某。
A某主张,实际经营者是父亲,自己只是因害怕遭到父亲殴打才出借名义,请求取消申报税额。当地税务机关在2019年3月驳回这一请求后,A某又向国税厅申请取消审查。国税厅在2020年2月采纳了A某的主张,撤销了公团此前作出的驳回处分。
随后,A某于2020年11月向国民年金公团提交了国税厅的审查请求决定书,申请将国民年金事业者设立申报日2015年9月16日的事业主自该日起追溯变更为B某。国民年金公团虽以2020年2月14日(国税厅决定通知原告之日)为基准将事业主变更为B某,但通知称无法再向前追溯变更。
于是,A某主张自己对国民年金公团自2015年至2016年向其征收的4909万8160韩元国民年金保险费不负缴纳义务,并请求撤销国民年金公团关于拒绝追溯变更事业场所使用者的处分。
对此,合议庭认为,“在实际事业主已经查明的情况下仍拒绝变更是不当的”,判决原告部分胜诉。此前国税厅已承认存在在强迫之下出借名义的事实并取消了增值税课征,而公团知悉这一点也成为法院作出判断的依据。
不过,合议庭同时指出:“公团无权审查虚假申报与否,因此根据申报内容向登记的事业主征收保险费本身是正当的”,认定对剩余4910万韩元国民年金保险费的课征本身合法。
由于公团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告确定。事业主名义人自最初事业者申报完成的2015年9月起追溯变更为生父B某,因此在无特别事由的情况下,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也将由B某承担。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