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非同意性交罪”,是指在缺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一律按强奸罪予以处罚。即便不存在暴行或胁迫,只要对方并未同意发生性关系而性行为却已经发生,就将其认定为强奸。


不过,现行强奸罪(刑法第297条)要求以暴行或胁迫等物理力为构成要件,被指难以充分保护性暴力受害者,围绕是否引入非同意性交罪的争论异常激烈。


刑法第297条规定,暴行或胁迫是强奸犯罪成立的条件。虽然近期出现了一些放宽强奸罪构成要件中暴行和胁迫标准的法院判例,但仍然是以所谓“最狭义说”为基础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即仅在存在使反抗不可能或明显极其困难程度的暴行、胁迫时,才认定为强奸。


Kim Hyunsook 女性家庭部部长。/记者 金贤敏 kimhyun81@

Kim Hyunsook 女性家庭部部长。/记者 金贤敏 kimhyun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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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主张引入非同意性交罪的一方认为,即使不存在实际的暴行和胁迫,也经常发生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出现性侵害的情形,而受害者却无从获得救济,处于立法空白状态。


在没有暴行和胁迫的情况下发生的性暴力,包括受害者处于无法拒绝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语境中、处于毫无防备的状态、在金钱等原因上依赖加害者、或者如宗教领袖与信徒之间那样加害者处于权力地位等。虽然刑法中存在“因职务上的等级与权力而实施的性交罪”条款,但“职务上的权力”并不容易举证,且对于非职务关系中发生的性暴力受害者,并无法提供救济措施的批评也不断出现。


在国际社会层面,欧洲联盟理事会于2011年通过《防止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建议各国将缺乏同意的性行为规定为性暴力。2010年,联合国妇女地位进步司通过有关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立法的建议手册,提出“应将明确且自愿的同意作为判断强奸的标准,或者在存在强制性情形时视为强奸,并通过立法对这一概念作出宽泛解释”。此外,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在2017年明确指出,“性犯罪应以缺乏自由同意为标准加以定义”。


韩东勋 法务部长官。 [照片=韩联社提供]

韩东勋 法务部长官。 [照片=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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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德国、奥地利、瑞典、西班牙等国家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部分州已经引入并实施了这一制度。在韩国国内,2018年“MeToo”运动期间,是否引入非同意性交罪成为争论焦点。


反对引入非同意性交罪的一方认为,仅凭对方一面之词就可能决定是否处罚,存在被恶意利用的可能;即使对方在发生性关系时曾经同意,事后改变心意,侦查机关也难以举证,可能会出现遭受冤枉处罚的“被害者”。法务部长官 Han Donghun 在本月8日国会对政府质询中表示:“如果被怀疑犯罪的人无法在法庭上证明对方曾同意,就会出现被冤枉处罚的格局”,“要把握并举证对方的内心状态极其困难”,表达了审慎态度。



女性家庭部在上月26日发布的第三次两性平等政策基本规划中公开表示,将研究引入非同意性交罪,但法务部反驳称,“此前已提出反对立场,认为应慎重审议”。对此,女性家庭部又改口称“没有法律修订计划”,因此被批评“反复摇摆、立场不一”。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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