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光州光山区设施管理公团2名职员停职处分不当

[亚洲经济湖南采访本部 记者 Yoon Jamin] 全罗南道地方劳动委员会认定,在没有给予申辩机会且未明确告知具体事由的情况下作出的停职处分属不当。


23日,据光州广域市光山区设施管理公团等方面消息,全南地劳委就不当工作排除及待岗发令、不当停职救济申请案件作出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公团职工一方。

全南地方劳动委员会:“未给予申辩机会、无明确理由的处分属不当” View original image

去年,光山区监察官室实施了专项监察,称查出本部长A某存在30余件违法·不当事项,因而要求公团采取人事处分措施。


在此过程中,距离综合监察结束仅3个月又进行专项监察一事,被联系到此前将私人对话录音泄露给媒体的责任人问题,担任科长级职务的B某被指认为责任人,并同样受到处分。


A某与B某分别被处以5个月和2个月的停职处分。此外,两人还被处以工作排除及待岗发令。


两人向地劳委提起审判申请,称自己事实上未获得充分的申辩机会,也未被准确告知具体的处分事由,而且停职期限也不符合公团规定中“停职期限为3个月以下”的条款。


全南地劳委审判委员会认为,本次处分属不当。


但警方考虑到当时监察官室就不公正招聘嫌疑所提起的告发案件仍在侦查中的情况,认为对A某作出的工作排除和待岗发令是合理的。A某近期在警方调查中被作出“无嫌疑”处理。


待本次全南地劳委的裁决正式送达后,A某将进入恢复原职的人事程序,但由于在A某被工作排除期间,公团已任命了其职务的替代人选,预计将难免出现阵痛。


据悉,光山区方面计划就此次全南地劳委的裁决,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审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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