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金大贤 记者] 一名学生按照学校入学指南文件接种了3种疫苗,约6个月后死亡,其遗属一方针对拒收其补偿申请的疾病管理厅提起行政诉讼,但在一审中败诉。
20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7部(审判长 首席部长法官 Jeong Sanggyu)近日在A君遗属一方针对疾病管理厅提起的“撤销补偿申请受理拒绝处分”一审诉讼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A君2019年作为新生进入国内某英才学校就读。学校在入学前通知称“需提交与预防接种相关的保健文件”。在文件样式中,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伤寒等被列为需要接种疫苗的疾病。
A君于当年1月25日在保健所接种了伤寒疫苗。四天后又接种了乙型肝炎疫苗。再过两天又接种了甲型肝炎疫苗。随后,同年7月28日,他被发现死于床上。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通过尸检结果判断为“死因不明”。
遗属一方称“A君因预防接种而死亡”,依据《传染病预防法》申请了死亡时间补偿金等损失补偿受理。疾病管理厅以“其不符合补偿申请对象标准”为由,退回了申请。
遗属一方认为“连受理本身都予以退回属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他们主张:“对于损失补偿受理申请,疾病管理厅应当先予以受理,再经过要件审查后,正式作出拒绝补偿处分”,“A君的预防接种,是《传染病预防法》或疾病管理厅公告中所列预防接种实施标准、方法所规定的传染病相关接种”。
一审法院未采纳上述主张。合议庭首先指出:“关于A君是否属于作为必需接种对象而接种疫苗之人等补偿申请对象与否的问题,根据规定并非预防接种损失补偿专业委员会的审议对象。”
接着表示:“虽然《传染病预防法》中规定的16种必需预防接种对象传染病中,确实包括了A君所接种的甲型肝炎、乙型肝炎和伤寒,但A君并不属于该接种对象。”依据规定,甲型肝炎疫苗的接种对象为“婴幼儿”,乙型肝炎的接种对象为“新生儿、婴儿、病毒携带者家属”等。
对于遗属一方提出的“在招收伤寒带菌者较多地区学生的学校强制之下接种了伤寒疫苗”的主张,合议庭也未予采信,称“不能将A君的接种视为依据《传染病预防法》第24条进行的、可获得补偿的预防接种”。
合议庭指出:“实行寄宿生活和集体供餐,并运营海外委托教育及海外志愿活动项目的学校,确实要求新生接种伤寒疫苗”,但同时补充说:“仅凭这一情况,不能将A君视为伤寒接种对象中‘与带菌者密切接触的人’或‘前往流行地区旅行的人’等。”
遗属一方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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