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信封法”在法案小委会通过…“劳资关系大变局”在所难免
“黄信封法”15日将在雇佣劳动法案小委会通过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等适用范围扩大
损害赔偿范围等也将大幅调整
[亚洲经济 记者 Naju Seok、记者 Park Juni] 国会环境劳动委员会雇佣劳动法案审查小委员会在执政党反对的情况下,通过表决通过了“黄信封法(《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节法》第2、3条修正案)”。虽然还剩下环境劳动委员会全体会议、法制司法委员会体例字句审查、国会全体会议等程序,但韩国国内劳动关系法的基本框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15日在小委员会通过的黄信封法基本轮廓,是在提出相关法案的共同民主党议员们的方案基础上进行调整并单一化后,获得了正义党院内代表 Lee Eunju 的同意。黄信封法以这样一种问题意识为基本框架:针对数百亿韩元规模的损害赔偿诉讼,以及在原承包方与分包方等多层级契约关系网络中,如何保障与能够实质决定劳动条件的用人方进行集体协商等。
该法尽管一直以来在劳动界等方面有着强烈要求,但由于其对整个劳动力市场的负担以及对修法力度的意见分歧,推进迟缓。修正案以5人赞成(共同民主党4人、正义党1人)、3人反对(国民力量党3人)的结果通过了小委员会。
从小委员会通过的替代案内容来看,主要包括大幅扩大“用人者”的范围和扩大劳动争议的要件。在损害赔偿请求方面,则通过区分赔偿义务,按照各方的贡献度设定不同的责任范围,并纳入了免除身元保证人责任的内容。
15日,国会环境劳动委员会小会议室正在召开环境劳动委员会雇用劳动法案审查小委员会会议。当天会议审查了修改工会法第2、3条的《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整法部分修正法律案》等。照片=记者 Kim Hyeonmin 提供 kimhyun81@
View original image首先,用人者的范围被大幅扩大。以往仅将劳动合同上的用人方当事人限定为用人者,而此次修正案将范围扩大为“即便不是劳动合同缔结的当事人,只要其处于可以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进行实质性、具体支配和决定的地位者”。这是将大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判例上升为法律条文。由此,只要可以判断原承包方业主实质上决定劳动条件,那么只要其符合用人者资格,就可以成为集体谈判等的对象。担任雇佣劳动法案小委员会委员长的共同民主党议员 Kim Youngjin 表示:“基于大法院判例、行政法院判例等众多劳动现场的判例,有必要在国会层面进行整理”,“这是使宪法所规定的集体谈判行动权等权力更加明确的、与真正实际老板进行谈判的法律。”法律界此前一直指出:“如果只向原发包业主一方课以集体谈判义务,就无法保障劳动三权。”
关于劳动者罢工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也被扩大。现行对劳动争议的定义是:劳动组合与用人者之间就“劳动条件的决定”存在意见分歧的争端。因此,劳动争议被限制在围绕劳动条件的集体协议缔结及续签的利益纠纷程度。本次在小委员会通过的替代案,将劳动争议的范围界定为“劳动条件”。由此,随着范围扩大到权利纠纷领域,劳动争议的合法范围将大幅增加。Kim 议员表示:“围绕劳动争议,我们明确了合法劳动争议的范围,将现场发生的各种争议形态予以现实化”,“原本仅限于工资问题,导致在集体协议违反或其他事项上被视为违法行为而引发法律争议的部分,这次以‘劳动条件’这一更为概括性的条件来确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他还补充称:“实际上,这一法律条款是1996年强行通过的工会法修法时被突然修改的条款。”
修正案还包含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现行法律仅规定,对因集体谈判或争议行为产生的部分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此次修正案则规定,即便出现承认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也要根据各项损害中各赔偿义务人的过错事由或贡献度等,限制其责任范围。此举旨在改善在损害赔偿请求时一并负连带责任的问题。Kim 议员表示:“(根据修正案)在就违法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时,必须明确规定向哪一名赔偿义务人就其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请求何种损害赔偿”,“这是为了防止通过过度的‘天价损害赔偿’来消灭工会,或恶意利用这一点废除宪法保障的劳动三权。”
修正案中还加入了免除劳动者身元保证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条款。Kim 议员表示:“(向身元保证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一种封建制度”,“就争议行为的一切事项向身元保证人课以损害赔偿责任,是近年来的法体系等在很大程度上所摒弃的做法”,“现在是该改变的时候了。”
环境劳动委员会雇佣劳动法案小委员会迄今为止包括当天在内已召开4次会议,但由于朝野间意见分歧较大,进展缓慢。气氛从上个月开始发生变化。成为讨论转折点的是上月12日首尔行政法院对 CJ大韩通运一审的判决。在该案中,法院认定 CJ大韩通运拒绝与快递员进行集体谈判属于“不当劳动行为”。判决之后,民主党内部推动立法的动力增强。民主党环境劳动委员会所属议员们举办了题为“CJ快递员一审判决所昭示的工会法修法方向”的讨论会,加快了制定党内统一方案的步伐。对此,正义党相关人士表示:“据我所知,在民主党内部,就‘用人者范围规定(工会法第2条)’一事,除部分议员外,反对的气氛一直非常强烈”,“本次 CJ 判决成为一个依据,也成了转折点。”民主党内部也出现了这样的声音:“至少国会即便无法走在法院前面,也应当做到在遵循判例的水平上制定法律。”
学界和劳动界担忧,在法院判例已经逐渐确立的情况下,如果法案处理一再拖延,只会加剧社会混乱。曾担任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的汉阳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 Park Sukeun 在一次讨论会上表示:“如果没有(黄信封法)立法,企业与工会之间将爆发更多冲突,劳资关系可能会激化。”法律界也担心,即便有判例,如果不完成立法,劳资双方都不得不叩开法院大门,等待大法院最终判决,导致需要等待5至6年的局面。
修正案真正发挥功能之前,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国民力量党环境劳动委员会委员们在法案处理结束后召开记者会称:“这部法律不过是为庞大政治性工会——民主劳动总联盟代写的委托立法,这一点太过明显”,“民主党只盯着民主劳动总联盟,一味强推‘鼓励非法罢工法’、‘民主劳动总联盟护身法’。”他们指出,由于用人者的规定变得模糊,“预计在一线会引发劳资间的冲突和混乱,把非法罢工伪装成合法罢工,并否认对违法行为的共同责任。”
由于执政党要求启动议案协调委员会程序,修正案将先经过议案协调委员会。预计议案协调委员会将由共同民主党3人、国民力量党2人、正义党1人组成,因此,21日提交环境劳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应无大碍。环境劳动委员会所属共同民主党议员 Lee Sujin 解释称:“一旦提出召开议案协调委员会的要求,就必须召开,因此会以议案协调委员会的结论为基础,在21日全体会议上就该案进行表决处理。”
在环境劳动委员会,由于在野党占多数,通过的可能性较高,但之后还要跨过由执政党担任委员长的法制司法委员会这一道门槛。要通过法制司法委员会的体例字句审查并不容易。虽然还存在如《粮谷管理法》那样,依据60日经过规定由环境劳动委员会直接将法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等方案,但总统行使否决权的可能性也存在,因此修法前景依旧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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