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Choi Seokjin 司法专业记者] 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简称“公诉处”)在事件事务规则中,将机构的简称由原来的“调查处”改为“公诉处”,并将公诉处检察官的称呼由“调查处检察官”改为“检察官”。
公诉处14日表示,将把以此为主要内容的修订《公诉处事件事务规则》刊登在官报并予以施行。
首先,公诉处考虑到该机构承担着对高级公职者犯罪等进行侦查以及提起并维持公诉的职责,而且与“调查处”这一用语相比,“公诉处”这一用语在国民之间更为普遍通用,因此将机构简称改为“公诉处”。
作为设立公诉处依据的法律《有关高级公职者犯罪调查处的设立及运营的法律》的简称也被普遍称为“公诉处法”,这一点同样被纳入考量。
此外,公诉处还考虑到,隶属公诉处的检察官与隶属检察厅的检察官一样,履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检察官角色,因此在事件事务规则中,将“调查处检察官”一词改为“检察官”。
不过,由于在上位法《公诉处法》中,仍将公诉处的简称规定为“调查处”(法律第3条),并将公诉处检察官称为“调查处检察官”(第8条),因此今后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来统一相关用语。
同时,公诉处还修改了关于在从其他侦查机关接到有关高级公职者犯罪的认知通报时,须在60日内必然回复是否启动侦查的规则条款,增设了在相关资料未能送达、部分送达或延迟送达等存在“不可避免情形”时,可以决定延长回复期限,并将此通知相关侦查机关的但书规定。
此外,还制定了公诉处就其办理的公除(高级公职者犯罪)案件的处理结果,向告诉人、举报人等案件关系人进行通知的依据规定及相关格式。
对于侦查与起诉相分离的案件,还新设规定:由不参与侦查、仅负责公诉的公诉担当检察官,将全部案件记录及证据物移交给负责公诉维持业务的公判担当检察官,并就公判准备及应对设立相关规定。
公诉处在上月20日经过立法预告程序后,从今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事件事务规则。
此前,公诉处事件事务规则自2021年5月制定并公布后,于同年9月和去年3月先后两次进行了修订。
在去年第二次修订时,规则中反映了删除“有条件移送”条款、废止案件调查分析官室、引入侦查与起诉分离案件决定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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