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Kim Daehyun】法院判定,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快速扩散而出国期限被予以延后的外国人,并不属于有资格享受健康保险福利的对象。


据法律界12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4庭(审判长法官 Lee Sanghun)近日在中国同胞A某起诉国民健康保险公团、要求撤销不当得利返还通知处分一审案件中,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法院:“因新冠获准暂缓出境的外国人,不属于医保待遇对象” View original image

A某于2017年2月持为期1年的访问就业签证入境,将滞留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


法务部在2020年2月起中国境内新冠肺炎迅速扩散后,对中国同胞的出国期限予以延后。


A某的出国期限在2020年4月以后也被延后了10次,并于2021年2月27日回到中国。


A某于2019年加入健康保险,并在出国前一直缴纳保险费。调查结果显示,其在2020年4月至12月期间共计34次获得医疗给付。


健康保险公团在A某出国后不久通知称,“其在丧失参保资格的情况下领取了保险给付”,决定追回公团负担金约340万韩元。


A某对此提起了不服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他主张称:“即使出国期限获予延后,滞留资格仍然维持”,“因此也应具有加入健康保险的资格”。


一审法院未予采纳。其趣旨在于:对于出国后难以强制其继续缴纳保险费等义务的在韩滞留外国人,即便出国期限被延后,也应视为丧失健康保险参保资格。


合议庭指出:“A某在出国期限获予延后的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并不具有健康保险参保人资格”,并表示:“赋予新的滞留期限的‘滞留期限延长’,与虽负有出国义务但因疾病等例外事由而对期限予以照顾的‘出国期限延后’,不能在实质上视为相同”。



合议庭解释称:“社会性基本权利的主体原则上为国民”,“即便将国民健康保险的受益对象扩大至外国人,其范围也可以限定为具有一定滞留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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