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严重烧伤起诉索赔
餐厅称“未注意安全的顾客也有错”
法院判决餐厅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800万韩元

一家餐厅因将滚烫的排骨汤泼洒致使顾客受伤,被判赔偿后,主张顾客也有责任而提起上诉,但在二审中败诉。


6日,蔚山地方法院第2民事部(审判长部庭长 Lee Junyoung)表示,在A某针对B餐厅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判决原告部分胜诉。


排骨汤。与报道中提及的具体内容无关。 图片由韩联社提供

排骨汤。与报道中提及的具体内容无关。 图片由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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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B餐厅向A某支付1800万韩元,作为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A某为吃午饭,于2017年11月与同事一起前往蔚山地区的B餐厅用餐时,服务员将刚煮好的滚烫排骨汤打翻,导致其脚踝和脚部遭受深二度烫伤。


因这起事故,A某先是在蔚山一家外科医院接受了3天门诊治疗,随后又在大邱的一家医院接受了利用合成皮肤替代物(250平方厘米)进行创面再生等处置,并住院治疗7天。


此后,从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A某又在两家医院共接受了23次门诊治疗,于是向B餐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2400万韩元的损害赔偿金。


B餐厅则以排骨汤一年四季都以极高温度提供给顾客为由,主张未能自行注意安全的A某也有一定过错,并提起反诉。对此,法院判断,赔偿责任在于B餐厅。


法院认为,在此次事故中,顾客并无过错。餐厅顾客理所当然会相信,在餐厅内用餐期间,能够安全、卫生地获得食物。法院还明确指出,安全提供热食的义务在于餐厅。



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表示:“餐厅方面既未能证明顾客在安全方面到底存在何种具体过错,却只是笼统地主张顾客存在疏忽。”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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