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次裁定:“顾客自制”手工香烟店不属违法
法庭:“并非销售制成香烟,而是顾客自行制作”
[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 配备卷烟制造机并销售原料等的“手工卷烟店”不构成违反《烟草事业法》,大法院作出了首个此类判断。
大法院第2小法庭(审判长 Min Yusook 大法官)和第3小法庭(审判长 Oh Seokjun 大法官)于6日表示,撤销此前以违反《烟草事业法》罪名宣判有罪的食品流通企业代表A某(51岁)和加盟店主B某(67岁)的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议政府地方法院重审。
A某被控于2016年至2017年,在未取得烟草制造业许可和烟草零售商指定的情况下,招募销售烟草叶的加盟店,并向包括B某在内的19名加盟店主供应烟草叶、卷烟纸、滤嘴、烟盒和卷烟制造机器,因而被诉至法庭。
包括B某在内的加盟店主,则因向顾客提供从A某处获得的烟草叶、滤嘴和烟盒等,被提起公诉。
经调查,在招募包括B某在内的加盟店时,A某曾说明称:“由加盟店主或员工直接为顾客制造卷烟并销售属于违法行为,但在向顾客销售烟草叶后,让顾客利用卷烟制造机自行制造卷烟的行为并不违法。”
在审判中,争议焦点在于:购买并摆放卷烟制造机、销售卷烟原料,让顾客自行制造卷烟并带走的行为,是否构成《烟草事业法》中在未取得制造许可及零售商指定情况下被禁止的“烟草”制造与销售。
一审认为,对于由顾客亲自制造的卷烟进行销售的营业者应判无罪,而对由营业者或员工亲自制造卷烟并销售的营业者,判处罚金50万韩元。相反,二审则认为属于未经许可的卷烟制造与销售,对一审判决无罪的营业者在内的所有人一并判处罚金。
但大法院认为,该行为系向顾客销售烟草叶等卷烟原料并提供卷烟制造设施,难以评价为“卷烟的制造”。
大法院判断称:“难以找到可以将顾客所进行的操作与被告人的行为等同视之的特殊事由,也难以认为是被告人制造了卷烟,或将已制造的卷烟销售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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