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被推翻的“荒唐判决”…出租车司机最低工资诉讼被驳回
“劳资协议缩短法定工作时间,不属违法行为”
[亚洲经济岭南采编本部记者 Kim Yongu] “过江之后是橘子还是枳?”
在各级法院作出不同判决、被称为“枳子判决”的出租车工资追索诉讼中,近期接连出现推翻既往裁判的案例,再次让出租车行业喜忧两重天。
一直以来,劳资双方协商缩短出租车司机“约定劳动时间”,是否意在规避《最低工资法》,是诉讼的核心争点。
在司机们以“缩短的时间部分未支付最低工资,应予返还”为由向经营者提起的诉讼中,本月1日釜山地方法院西部支院驳回了原告诉求。
据出租车业界和法院等方面消息,釜山地方法院西部支院民事第1部在248名出租车司机针对釜山某出租车公司提起的工资返还诉讼中,驳回了原告请求。
同一天,仅在西部支院就有8件类似案件开庭,约450名出租车司机对6家法人出租车公司提起的工资返还诉讼全部被驳回。
此前,上月20日,釜山地方法院也作出了同样立场的判决。
釜山地方法院民事第5单独法庭在驳回出租车司机的工资请求时表示:“仅凭劳动者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缩短约定劳动时间的合意属于为规避低于最低工资而进行的故意规避行为(潜脱行为),从而将其视为违法行为并认定无效。”
合议庭认为:“司机在约定劳动时间缩短后,可以通过该时间段增加超额营运收入,因而也不能断言缩短约定劳动时间的合意对司机不利。”
去年,一些出租车公司在长期承受新冠疫情重创的情况下,又遭遇雪上加霜的现实,被迫停业或全面歇业,以此控诉出租车行业所处的危机。曾扬言不惜以停业对抗劳动者工资诉讼的这些案件,如今因法院接连作出驳回判决,呈现出新的走势。
据釜山市出租车运输事业组合介绍,仅在釜山进行中的“未支付最低工资”相关劳资诉讼就有400余件,作为原告的劳动者达3382人,被告经营单位为94家企业。
涉诉金额总计约424.5亿韩元。出租车业界表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以及不切实际的出租车收费制度所累,行业已陷入接连破产的危机,如今又面临大规模诉讼”,自去年7月起一直在法院前接力举行一人示威等行动,持续呼吁关注。
引爆诉讼导火索的是2019年大法院(最高法院)全员合议庭的判决。该判决认定,劳资双方合意缩短约定劳动时间,是为减少固定工资而巧妙规避法律的“潜脱”行为,因此属无效。此后,法人出租车公司所属在职司机和退休司机纷纷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因“缩短”而未支付的最低工资。
当时,大法院全员合议庭认为“出租车公司通过缩短约定劳动时间,意图规避最低工资法”,随后下级法院多予以遵循,导致首尔、釜山等地在类似案件上,各法院作出不同判决,陷入所谓“枳子审判”的争议。
在近期于釜山审理的两起案件中,呈现出一种新的趋势,即由作为原告的出租车司机一方来证明,这类劳资合意属于违法的潜脱行为。
长期以来,由于出租车行业具有在公司外从事劳动的特性,劳资双方对劳动时间和最低工资的设定并不明确。自2009年7月《最低工资法》适用并实施特例条款后,劳资双方通过协商,根据约定劳动时间来确定基本工资和上缴份额的标准。
所谓约定劳动时间,是指在无法在工作场所内准确测定劳动时间的职业,为进行工资核算,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常协商约定的工作时间。出租车司机的劳动时间就是典型的约定劳动时间。
根据《最低工资法》,即便资方试图延长约定劳动时间,作为劳动者的出租车司机也并不乐见。
因为约定劳动时间越长,固定工资虽会增加,但固定工资需附加各类税费及“四大保险”等间接成本,同时向公司上缴的份额也会比固定工资增幅更大,因此以超额营运收入为主要实得收入的司机,并不欢迎这种工资结构。
釜山出租车运输事业组合理事长 Jang Seongho 就本次判决表示:“即便缩短约定劳动时间,仍可通过运价上调和增加超额营运收入来补足,因此已获认可并非出于规避低于最低工资的目的。”
Jang 理事长称:“在经历了因法官个人倾向不同而各法院判决不一的漫长诉讼过程中,出租车劳资双方的信任关系已经瓦解。为了哪怕多撑一天,我们都希望有人能给这‘冻脚’浇上一泡‘热尿’似的雪中送炭,如今出租车产业已被逼到悬崖边缘”,“本就没有足够时间专注经营,只想尽快从这些诉讼中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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