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教职员工也可提起请求撤销教育监长工龄更正命令的诉讼”
[亚洲经济 记者 Choi Seokjin 法曹专业记者] 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在教育监向私立学校法人的理事长和校长下达命令,要求更正部分教职员工的工资级别的情况下,因该命令而直接受到不利影响的教职员工,也具有提起撤销诉讼的原告适格。
大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Min Yusook)30日表示,在私立学校职员A某等8人针对江原道教育监提起的工资级别更正命令等撤销诉讼中,推翻了驳回原告诉讼的原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春川地方法院重审。
合议庭在主文中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撤销第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春川地方法院。”
本案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以原告不具备原告适格为由作出驳回判决,从未对本案实体(原告利益是否受到侵害、教育监的命令是否应当被撤销)进行过一次判断,因此此次发回是一审起重新审理的意思。
通常案件在大法院受理前,会经过一审对实体问题作出判断,二审合议庭再进行一次审理的程序,因此大法院作出破棄发回时,一般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但大法院相关人士解释称,本案自一审起即作出驳回判决,如将案件发回二审法院,事实上会变成两审制,因此发回一审法院。
合议庭指出:“本案各项命令针对学校法人的事务职员,要求重新核定其工资级别,并据此在5年范围内追回多发的工资,由此原告将实际面临工资被削减,或必须返还既发工资等直接且具体的损害,因此可以认为原告对争议各项命令具有个别的、直接的、具体的利害关系。”并表示:“尽管如此,原审仍认为原告不具有争议各项命令的原告适格而驳回本案诉讼,因此该原审判决在‘撤销诉讼的原告适格’相关法律理解上存在误解,影响了判决结果,属于有误,故予以破棄发回。”
江原道教育监于2020年8月,以“在确定事务职员工资级别时,过度反映了类似经历的工资级别换算率”为由,向原告所属私立学校的理事长和校长下达整改命令,要求在5年范围内追回相关人员工资。同年9月,又追加下达命令,要求以更正后的工资级别重新核定工资级别,并提交整改结果。
根据上述教育监的命令,原告需返还已领取的工资,金额从约370万韩元到约1730万韩元不等,因此他们起诉教育监,要求撤销该命令。
但此前一审和二审均未对实体问题进行判断,而是驳回了原告诉讼。
被告教育监方面在实体审理前主张:“原告并非本案命令的直接相对方,因此不具备原告适格”,法院采纳了这一主张。
关于撤销诉讼的原告适格,大法院一直持这样的立场:即使是非行政处分的直接相对方的第三人,只要其受到法律上受保护利益的侵害,也可以提起撤销诉讼;所谓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是指根据该处分的依据法规及相关法规所保护的个别的、直接的、具体的利益。
然而,下级审法院认为,教育监的命令并不会立即导致原告的工资级别被更正,或原告负担返还工资的义务,而是要经过学校法人(或理事长、校长)根据教育监命令采取工资级别更正措施后,原告才会负担该等义务,因此原告仅具有“间接的或事实上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一审合议庭说明驳回诉讼的理由称:“原告可以以其所属法人的理事长及校长为对象,就理事长及校长对原告作出的工资返还及工资级别重新核定措施,提起要求确认撤销或无效之诉,同时争议作为该等措施前提的本案(教育监)各项命令的违法、不当性,通过此途径足以保护自身权利或法律利益。”
但大法院的判断不同。
首先,大法院认为,教育监并非仅向私立学校法人的理事长和校长提出简单的工资级别更正及工资返还“建议”,而是以不履行为由将中断补助金发放等作为依据,因此本案教育监的命令属于具有法律拘束力、可作为撤销诉讼对象的行政处分。
此外,大法院在判断原告是否因教育监作出的行政处分而受到法律上受保护利益的侵害时,依照既有大法院立场,不仅审查下级审法院认定为本案命令直接依据法规的条文,也一并审查了相关法规。
也就是说,下级审法院将“当认为从地方自治团体获得补助金或支持的学校法人的预算与支持目的不相适合时,有权对该预算建议采取必要的变更措施”这一内容的《私立学校法》第43条第2项第2号,视为教育监作出工资级别更正命令的依据法规,并据此判断“不能认为原告具有由《私立学校法》第43条所保护的直接且具体的利益”。但大法院认为,原告受到了本案命令所依据的相关法规直接保护的利益的侵害。
合议庭首先指出:“在本案各项命令的依据法令中,《私立学校法》第43条第2项第2号是基于确保获得补助金等财政支持的学校法人预算适当性之目的而制定,仅凭该条规定,可能难以认为其保护的是作为私立学校职员的原告的直接且具体的利益。”
接着指出:“然而,本案各项命令是以原告的工资级别被过度核定为由作出的,因此,规定学校法人事务职员工资级别核定及报酬的《私立学校法》第70条之2第1项、各私立学校法人的章程以及《地方公务员报酬规定》,也应被视为本案各项命令的依据法规或相关法规。”
随后,大法院表示:“本案各项命令针对学校法人,要求重新核定其事务职员的工资级别,并据此在5年范围内追回多发的工资,由此原告将实际面临工资被削减,或必须返还既发工资等直接且具体的损害,因此可以认为原告对争议各项命令具有个别的、直接的、具体的利害关系”,并作出这一结论。
大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本次判决具体确认了在判断原告适格时,不仅要审查某一行政处分的直接依据法令,还要一并考察相关法规”,“《私立学校法》第70条之2第1项、章程及报酬规定等与私立学校职员工资级别核定相关的规定,构成本案各项命令(针对私立学校职员的工资级别更正及追缴命令等)的依据法规或相关规定,因此首次明确判示,作为整改命令对象的原告具有原告适格,这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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