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0日起室内口罩佩戴“自愿”……公共交通和医院“暂不适用”
[亚洲经济 记者 Yoo Hyunseok] 从30日起,除公共交通、医院等部分场所外,即使在室内也无需再强制佩戴口罩。
据中央灾难安全对策本部29日消息,作为新冠肺炎防疫措施之一,自2020年10月起实施的政府层面的室内口罩强制佩戴措施,将在实施约27个月后的本月30日起调整为“建议”佩戴。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老年人活动中心、健身房、游泳馆等场所的口罩佩戴,也将不再是义务,而是由个人自主决定。
由于新冠肺炎冬季再流行已过峰值并进入下降阶段,重症及死亡病例也趋于稳定,口罩佩戴已从“管制”转变为个人选择的范畴。但在医疗机构和药店、感染高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等场所,室内口罩强制佩戴义务仍将维持。
根据防疫部门新的“口罩佩戴防疫指引”,在大型超市、百货商店、购物中心等场所可以不戴口罩,但在大型超市内的药店仍须佩戴口罩。
相反,医院和感染高危设施原则上属于必须佩戴口罩的空间,在这些机构内的健身房、更衣室等场所也必须佩戴口罩。不过,在医院的一人病房、入住式感染高危设施中的私人空间,由于属于不适用罚款的例外对象,可以不佩戴口罩。
在幼儿园、学校、补习班等场所虽无口罩佩戴义务,但在属于公共交通范畴的校车、接送车上仍须佩戴口罩。
此外,由于各地方政府可以另外规定因未在室内佩戴口罩而处以罚款的对象,不同地区的室内口罩强制佩戴场所可能存在差异,有必要事先确认。
为防止出现混乱,防疫部门要求在必须佩戴口罩的场所张贴口罩佩戴防疫指引,提示该处为“必须佩戴口罩的设施”。
同时,防疫部门强调,即便是在室内口罩佩戴义务已解除的空间,若出现以下情形,仍“强烈建议”佩戴口罩:▲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或与有疑似症状者接触时 ▲属于高危人群或与高危人群接触时 ▲最近2周内与确诊者有接触时 ▲处于通风困难的“三密”(密接、密集、密闭)室内环境时 ▲在多人密集、且有呐喊、合唱、交谈等产生大量飞沫行为的情况下。
目前,除公共交通等少数仍保留的室内口罩强制佩戴义务之外,“确诊者7天隔离”已成为仅存的一项新冠肺炎防疫措施。
政府表示,将在世界卫生组织(WHO)解除新冠肺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相应调整国内危机等级之际,研究调整确诊者隔离义务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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