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Kim Daehyun 记者] 为了维持前经纪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支配力而提起诉讼的歌手 Park Hyoshin 在一审中胜诉。
26日据法院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31庭(金智淑首席法官)近日在 Park 等2人针对前经纪公司 Glove Entertainment 提起的新股发行无效诉讼一审中,作出原告胜诉判决。
Park 等人分别持有 Glove Entertainment 39.37%、10.76%的股份,是该公司第二、第三大股东。他们以公司方面去年2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决定以面向第三者定向增发方式进行1亿韩元规模的有偿增资为由提起诉讼,认为问题在于,该公司前代表理事作为最大股东为捍卫经营权,将新股分配给对自己有利的人士。
Park 等人主张称:“一旦面向第三者的新股发行确定实施,原告的持股比例将从原先的50.13%降至37.48%,不仅会对控制权造成重大变化,而且原有股东的新股认购权也将受到不当侵害。”
同时他们指出:“虽然称这是为筹措公司运营资金所作出的决定,但即便确有这种需要,也必须查明,通过股东配股方式增资难以及时筹措资金的具体情况。”
一审因经纪公司方面未作任何应对,法院以无答辩程序终结了审理,并命令新股发行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如果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答辩书,法院可视为其自认构成请求原因的事实,从而作出无答辩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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