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Kim Daehyeon 记者] 反对核电团体对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许可在月城核电站厂区内建设乏燃料贮存设施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在二审中同样败诉。
26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10庭(审判长 Seong Suje、Yang Jinsoo、Ha Taehan)在脱核庆州市民共同行动等团体的830余名成员,针对原安委提起的“月城1~4号机乏燃料贮存设施运行变更许可处分无效确认等”请求诉讼的上诉审中,作出与一审相同的原告败诉判决。
二审合议庭表示:“由于乏燃料具有再利用或再处理的可能性,只有决定将其废弃时,才应视为‘放射性废弃物’”,“尚未作出废弃决定的核燃料不属于放射性废弃物。”
同时指出:“如果认为既有临时贮存设施或新获许可的贮存设施不属于‘核燃料物质处理设施或贮存设施’,就会得出一个不当的结论,即在法律上失去为作为反应堆燃料使用、且在作出废弃决定之前的核燃料物质设置并运营贮存设施的依据。”
此前,市民团体及月城核电站附近居民于2020年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安委对月城核电站1~4号机乏燃料贮存设施建设作出的许可处分。当时,因韩国水力原子力公司既有临时贮存设施容量已趋饱和,遂申请追加建设;原安委在8名委员中有6人表示赞成,遂批准通过运行变更,在月城核电站厂区内建设乏燃料贮存设施。
市民团体方面主张:“使用后的核燃料无法再处理,事实上属于高放射性废弃物,贮存该类废弃物的设施依照相关法律其建设受到限制,而与此相反,将其视为‘核燃料物质处理设施或贮存设施’并予以建设许可的处分无效。”
此前一审也未采纳居民方的主张,理由是由于当局尚未作出“废弃决定”,因此不属于放射性废弃物。法院还指出:“(争议设施)是为临时贮存乏燃料而设置的临时设施,不能视为《放射性废弃物处置场所在地区支援法》第18条所称的‘与乏燃料相关的设施’。”
一审合议庭并提及,通过2015年11月生效的新韩美原子能协定,利用“干法后处理(Pyroprocessing)”技术开展乏燃料再利用研究这一点。所谓干法后处理,是指从乏燃料中分离可再循环利用的核燃料与废弃物并加以再利用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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