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名在职法官在醉酒驾驶被吊销驾照的状态下,又被查出无证驾驶,适当的惩戒程度应当是多少?法官A某于2020年7月4日凌晨在首尔瑞草洞,血液酒精浓度达0.18%,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驶自己的车辆行驶约500米,被警方查获并被吊销驾照。因这一事件,他在法院受到“停职1个月”的处分。A某在驾照被吊销后不久的2021年4月,又在无证状态下在江南一带道路上行驶约2公里,再次被查处。尽管他在酒驾之后又犯下无证驾驶,但法院在本月初仍对A某作出了与之前相同的“停职1个月”处分,并在官报上予以公告。
如果不是法官,而是普通公务员,会怎样?地方公务员B某于2019年8月在蔚山东区一处道路上,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约200米被查获,驾照被吊销。同年10月,他因违反保持品行端正义务而被解职。另一名公务员C某则是在2018年5月于江原道春川一处道路上酒后驾驶,被警方查获并被吊销驾照,3个月后被解职。两名公务员仅因酒驾就不得不放弃“铁饭碗”身份,这与酒驾加无证驾驶的法官形成鲜明对比。
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犯罪,不仅会给自己,也会给无辜的他人带来致命不幸。根据警察厅的暂定统计数据,去年全国共发生约1.49万起酒驾交通事故,约2.32万人受伤,约160人死亡。近期在仁川夺走一名30多岁摩托车外卖员生命的事件也是酒驾交通事故。像这样造成无辜伤亡,甚至让其家庭生活彻底破碎。正因为如此,自2019年6月第二次尹昌浩法(修订《道路交通法》)实施以来,大幅强化取缔标准等,全社会都在为杜绝酒驾而努力。不仅普通公务员,甚至在拥有近乎不受制约权力的检察机关内部,也引入了“一次犯错即出局”制度,这意味着酒驾被视为同等程度的严重犯罪。
然而唯独法官几乎处于法外之地。受到优待的不止是A法官。2019年12月因酒驾被查处的D法官,仅被给予“减薪2个月”处分;去年3月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驶的E法官,也只是被处以“停职1个月”。这种“轻描淡写”的处罚源于宪法中明文规定的身份保障。宪法规定,“非因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或弹劾,不得罢免法官”。在经历军事政权时期后,司法独立和法官身份保障的必要性被提出,于是在1980年宪法修改时规定不得罢免法官。此后,对法官能够作出的惩戒仅限于警告、减薪和停职三种,停职是最高层级的惩戒,即便如此,期限也被限制在最长1年之内。
保障法官的身份,是为了维护国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而不是为了袒护个别法官的违规违纪行为。无论哪个国家,社会地位越高,就越要求其承担与之相称的道德义务,即“精英责任”(Noblesse Oblige)。负责裁决酒驾被告人有罪与否及量刑的法官更应如此。对于毫不犹豫地实施酒驾乃至无证驾驶的法官而不予以重罚,法院恐怕难以摆脱“袒护自己人”的批评。A法官“停职1个月”的惩戒将于明日(27日)期满。根据其过去的行为来看,他极有可能若无其事地重返法庭,继续作出判决。由这样的法官作出的判决,有哪个被告会心服?而袒护这种法官的司法机关,又有哪个国民会信任?希望相关人士能谦逊地反思,自己是否还有资格去裁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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