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荷大学性侵坠亡案”加害人被判20年监禁:“不存在杀人的未必故意”
仁川地方法院适用准强奸致死罪:“坠落后连报警等起码本分都没尽到”
[亚洲经济 Park Hyesuk 记者] 法院未对“仁荷大学性侵坠亡”案件的加害男大学生适用杀人罪,而是以准强奸致死罪判处其重刑。
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2庭(审判长 Lim Eunha)以在仁荷大学校园内企图性侵同龄女大学生、致其从建筑物坠落死亡的嫌疑(根据《有关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中的准强奸杀人罪名),判处被拘留起诉的前仁荷大学学生A(21岁)有期徒刑20年。
合议庭同时命令A完成80小时的性暴力治疗项目,并限制其在10年内不得到与儿童、青少年或残障人士相关机构就业。
合议庭表示:“被告将与自己在同一学校、以普通同学关系相处的被害人当作发泄性欲的工具,企图在其神志不清状态下实施性侵”,“案发后,被害人从约8米高处坠落倒地,被告却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也未向112或119报警,连作为人应尽的最低限度道义都未履行,其行为极具可非难性。”
合议庭接着指出:“被害人作为大学新生,尚未来得及施展自己的梦想便失去了宝贵生命”,“在漆黑的夜里,她近2小时被单独弃置在路边,直至死亡前所承受的身心冲击之剧烈,难以想象。”
但合议庭未认定A所适用的间接故意杀人嫌疑成立。
合议庭说明称:“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的被告,当时似乎并未在认识到危险性的情况下实施行为”,“他还将手机、身份证、被害人钱包等遗留在坠落地点,看上去并非意图掩盖犯罪。”
合议庭又称:“案发前在酒席上,被告与被害人之间还在进行日常对话,此后也没有争执或产生恶感的理由”,“被告因被害人死亡而获得的利益并不存在,难以认定其甘冒遭受重刑的风险而蓄意杀害被害人。”
此前警方因未能证明杀人故意,仅以“准强奸致死”嫌疑将A移送检方,但检方认为可认定存在杀人的间接故意,遂以“准强奸杀人”嫌疑提起公诉。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预见到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并对“即便死亡也无可奈何”持有这种认识时,方可认定成立。
检方表示:“A当时(因醉酒)使意识完全丧失,在被害人丧失自我保护能力的情况下企图实施性侵,结果导致被害人坠落身亡”,“被害人坠落地点距地面8米高,窗框末端与外墙直接相连,一层地面为沥青路面,从该处坠落极有可能导致死亡。”
检方在去年12月19日举行的量刑辩论庭上,求处A无期徒刑。
A被控于去年7月15日凌晨,在仁川弥邱忽区仁荷大学校园内一栋5层单科大楼内,企图性侵本校大一女学生B,致其坠落身亡。
B从大楼一层坠落后,A将B的衣物丢弃在其他地点,随后逃回自己租住的房间,当天下午被警方抓获。
B坠落后约1小时30分钟内独自倒卧在大楼前路边流血,期间无人施救,后被路人发现送医,但在约3小时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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