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Park Daehyun 记者] 法院判决称,未能获得法定最低时薪的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就缩短工作时间所达成的合意无效,公司应额外支付因此未发放的最低工资和退职金等款项。
18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72单独合议庭法官 In Hyeongjun 最近在宋某等6名出租车司机针对公司提起、金额约3500万韩元的工资请求诉讼一审中,作出原告胜诉判决。
此前,这些出租车司机按定额上缴金制形式领取工资。即从公司领取一定数额的固定工资,同时从营运收入中缴纳一定金额作为上缴金,其余营运收入即超额营运收入则归出租车司机所有。
然而,随着2007年12月最低工资法修订,新增了特例条款,将按生产实绩支付的工资排除在计入出租车司机最低工资的工资范围之外。公司与工会就逐步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达成合意,工作时间在2013年至2014年为每日6小时40分,2015年为每日6小时,次年缩短为每日5小时。
但宋某等出租车司机称:“我们领取的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未付最低工资、夜间工作津贴及退职金等”。
公司方面则主张:“由于特例条款的实施,首尔出租车费用有所上调,但燃油费由公司承担。出租车司机的实际劳动时间和行驶里程有所减少,反而其收入有所增加”,“由于工作形态和营运时间发生变化,基于劳资合意缩短了法定工作时间,因此不能将缩短合意视为规避法律的行为”。
一审法院引用了大法院(最高法院)全员合议庭在2019年作出的判决要旨,即“如果法定工作时间的设定仅具形式意义,或意在巧妙规避劳动关系法令等强行法规定,则可以否定该合意的效力”,并支持了宋某一方的主张。
In 法官指出:“本案中缩短法定工作时间的合意,是在特例条款实施后,为规避扣除按生产实绩计算的工资后的固定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况,而通过变更法定工作时间,以法定工作时间为基准,表面上提高小时固定工资的意图所致。”
他接着表示:“2013年至2017年间最低时薪大幅上调,但出租车司机的固定薪酬几乎没有变化,且在2017年工资协定时,上缴金反而增加。由此可见,被告一方面为实现经营稳定而坚持定额上缴金制,另一方面为应对最低时薪持续上涨、规避违反最低工资法的责任,而仅在形式上缩短了法定工作时间。”
In 法官补充称:“即便出租车司机的营运收入增加,他们也会在排班时间内尽可能多地行驶,以获取更多绩效工资”,“仅凭工资协定中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似乎不足以支付上缴金等费用,因此难以断定实际工作时间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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