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厅,重要事项介绍
[亚洲经济 记者 Seong Giho] 消防厅17日介绍了因《消防设施法》全面修订而自今年起发生变化的消防设施安装及管理制度中,“相关人(消防对象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人)必须了解的重要事项”,以此作为积极行政的一环。
相关人应当为提高使用该建筑物等人员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以及为保持和提升消防设施等的功能和性能,每年确保必要的财源,并积极配合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开展消防设施等的安装及管理活动。
此外,若在相关建筑物等内新设消防设施等,相关人应当自该建筑物等可投入使用之日起60日内实施首次检查(综合检查),并将结果报送消防机关。
同时,对于安装了自动火灾探测设备或简易洒水喷头设备的建筑物,相关人可以利用检查设备自行检查,但对于安装了室内消火栓或洒水喷头设备等的建筑物,则必须选定管理业者实施自查(操作检查+综合检查)。
在消防设施维修方面,如相关人在实施自查过程中发现消防泵故障等重大违法事项,应当立即采取维修、·更换、保养等必要措施,若违反规定,将被处以不超过300万韩元的罚金。
另外,自今年起,提交消防设施自查结果报告书的期限也有所调整:若由相关人自行检查(若由管理业者检查,则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附上检查记录表提交给相关人),相关人须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附上自查结果履行计划书(损坏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换、保养计划书)报送消防机关。 相关人应当自履行计划完成之日起10日内,在履行计划完成报告中附上履行计划完成证明资料及消防设施工程合同书,向消防机关报告。
同时,相关人在对自动火灾探测设备及简易洒水喷头设备等进行检查时,也必须利用2名检查人员和检查设备实施自查。
共用住宅的管理者和入住居民须在2年内完成对所有住户消防设施等的检查;管理主体在仅实施操作检查时,应当制定并实施计划,使每次检查覆盖总住户数的50%以上;在实施综合检查时,每次检查应覆盖总住户数的30%以上。·并予以执行。
相关人应当自向消防机关提交自查结果报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消防设施自查的时间、自查人员等与自查相关的事项记载于检查记录表,并在特定消防对象物的出入人员易于看到的地点张贴30日以上,若违反规定,将被处以不超过300万韩元的罚款。
消防厅火灾预防局长 Hwang Giseok 表示:“由于特定消防对象物的相关人是该建筑消防设施安装及管理业务的主体,希望大家认真了解自今年起变更的制度,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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