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Lee Eunju] 预计类似“Ne·Ka·Ra·Ku·Bae”这样的巨型在线大型科技平台将成为公平交易委员会重点监控对象。公平交易委员会12日表示,将实施《关于在线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审查指引》。为反映中小型初创平台等方面的担忧,审查指引中未纳入“不公平行为”部分。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关于在线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审查指引》已于11日在全员会议上表决通过,自12日起施行。该审查指引是在迄今为止累积的在线平台领域执法案例基础上,对现行《公平交易法》中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审查标准进行具体化。审查指引通过举行10次官民联合专门组织(工作组)会议、专家研究课题以及与业界座谈等方式制定完成。


根据审查指引,今后更容易将类似“Ne·Ka·Ra·Ku·Bae”的大型科技平台企业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指引提出了判断平台企业是否为“具有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的标准,包括“交叉网络效应(市场是否存在进入壁垒)”“作为守门人(门卫、把关者)的影响力”、数据收集·持有·利用能力、“新服务出现的可能性”“除销售额以外的市场份额测算标准”等。


在现行《公平交易法》框架下,即便平台企业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要证明其为该市场的市场支配性经营者仍较为困难。《公平交易法》第4条规定,当单一企业市场占有率在50%以上,或3家及以下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合计在75%以上时,可推定为市场支配性经营者。然而,平台企业在进入市场初期经常选择免费化政策或战略性亏损政策。因此,对于不存在销售额的移动操作系统(OS)等情况,指引扩大了评估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例如以搭载该系统的移动终端数量为基准来计算市场占有率。


指引还提出了平台领域中存在限制竞争忧虑的主要行为类型。审查指引将“限制多归属(妨碍本平台用户使用竞争性在线平台)”“要求最惠待遇(要求在本在线平台上的交易条件不低于或优于其他流通渠道的条件)”“自我优待(在本在线平台上,相较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对本企业商品或服务给予直接或间接优待)”“搭售(强制将在线平台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捆绑交易)”等行为,界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力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此外,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将考虑在线平台的多边特性,即使是免费服务,只要发生交易,也可以界定相关市场。



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滥用行为”之外,“不公平行为”部分被从审查指引中剔除。公平交易委员会解释称,这是反映了中小型平台企业等初创企业界的担忧。由于主要大型科技企业的垄断问题已成为社会焦点,本次审查指引的制定初衷在于此,因此若将适用范围过度扩大,就没有必要引发抑制中小初创平台企业成长的忧虑。市场监视局局长 Yoo Sunguk 表示:“既然在审查指引总则中已明确写明将适用于不公平交易行为,(即便不是大型科技企业)对于滥用交易地位等行为,仍然可以实施监管。”

将“自家优惠·捆绑销售”纳入审查指引……公正委正式加强对大科技平台监管 View original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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