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灾害处罚法实施一周年,“CEO”成调查与处罚核心
从预防到侦查、再到防止重演的实务应对方案
[亚洲经济 记者 Jeong Donghun] 自《重大灾害处罚法》实施以来,基于侦查机关对重大灾害案件的判断,总结企业在遵法以及灾害发生时应对方案的报告出炉。
大韩商工会议所12日发布了《重大产业灾害分阶段应对方案》报告,分析了法律实施后发生的重大灾害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判断,旨在帮助会员企业加深对《重大灾害处罚法》的理解,从而预防重大灾害并遵守法律。
报告内容包括:▲重大产业灾害现状及侦查动向 ▲重大灾害预防及守法阶段的应对 ▲重大灾害发生时的应对 ▲防止重大灾害再次发生的对策 ▲对立法完善的建议等。
大韩商工会议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重大灾害处罚法》虽然以通过预防重大灾害来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身体为目的加以规定,但在产业现场却实际发挥着对首席执行官(CEO)进行强力处罚的法律作用。尽管法律实施已满1年,但由于法律存在模糊性,企业仍不断诉苦称无所适从,因此我们通过征求律师事务所意见,制定了应对方案。”
法律实施后发生的211起重大产业灾害案件中,目前有163起正在侦查,因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而被起诉的案件为31起。大韩商工会议所对侦查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重大灾害处罚法》的适用对象正日益明确为首席执行官(CEO)。
根据报告,即便设有安全保健最高负责人(CSO),侦查机关仍倾向于将代表理事视为义务履行主体并积极开展侦查。进一步来看,侦查过程中,对于以CSO为前台的做法,有观点认为这是为了保护代表理事,因此建议在设立CSO时,必须确保CSO实际行使权力,这一点十分重要。此外,在对外包企业重大灾害进行侦查时,侦查机关也积极调查发包企业代表理事是否存在违法事实。
报告还指出,侦查机关倾向于以风险性评估为中心,审查企业是否履行了确保安全保健的义务。特别是,如果在风险性评估中已经指出问题,但企业未予改进而导致事故发生,则很难避免处罚。
进而,报告解释称,当从业人员告知存在风险时,企业是否对其进行审查和改进,并向代表理事报告,也是判断是否违法的重要因素。发生重大灾害时,企业必须提交听取从业人员意见的相关文件,因此应提前制作并保存相关证明资料。
大韩商工会议所相关负责人强调:“一旦发生重大灾害,基本上不可避免地会对代表理事进行侦查和处罚。对于尚未构成重大灾害的险情事故、轻微灾害等重大灾害的前兆征候,必须听取从业人员意见并进行现场调查和改进,切断其演变为重大灾害的可能。”
报告指出,为防止重大灾害而构建安全保健管理体系并非浪费预算,而是企业经营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企业应充分认识这一点并切实履行安全保健义务。为此,报告提出了重大灾害预防与守法的五大要点。首要一点是要确保安全保健预算,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安全保健组织。
第二,要赋予安全保健组织成员适当权限,并制定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程序。报告强调,如果不给予成员预算权限,或不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确保安全保健的义务,企业需格外注意。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制定确认和改进有害·危险因素的程序,并通过风险性评估进行检查和处置。在重大灾害侦查过程中,是否实施风险性评估以及评估项目成为讨论犯罪是否成立的核心,因此,彻底实施风险性评估至关重要。政府在发布的“重大灾害减缩路线图”中也提出,将通过修改《产业安全保健法》,把以风险性评估为重大灾害预防和防止再次发生的核心手段这一制度,全面扩展到从300人以上企业至5人以上的所有事业场所。
第四,要制定听取从业人员意见的程序,并落实改进措施。报告指出,如果不履行听取程序,或虽已听取却未采取适当措施而发生重大灾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很高。
第五,在承包、劳务、委托等情况下,应对合作企业的安全保健能力进行评估,并将其反映在是否签订合同的决策中。近期在因外包企业劳动者发生重大灾害而使发包企业代表理事被起诉的案件中,很多都是因为未制定判断外包企业是否遵守确保安全保健措施的标准与程序所致。
报告建议称,《重大灾害处罚法》实施后,灾害死亡人数仍未减少,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法律进行补充,以符合“预防灾害”的立法宗旨。
在责任主体方面,报告提出,在安全保健管理中,如果已经选任了对安全保健管理负有实质性统筹责任的安全保健管理总负责人(CSO),就应予以承认。由于代表理事在现实中不可能对与事业场所运营相关的所有事项进行无遗漏管理,因此由具备安全保健专业性的CSO专门负责履行确保安全保健的义务,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
报告接着主张,还应对确保安全保健的义务加以明确。如果通过外部专业机构、听取从业人员意见等方式确认并改善了有害·危险因素,就应视为已尽义务。由于《重大灾害处罚法》的适用对象涵盖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但法律中关于“必要的措施和预算”、“忠实履行工作”、“安全保健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等抽象条款众多,企业难以预测和判断自身是否履行了义务。
另一方面,大韩商工会议所将面向会员企业,于本月17日就当天发布的报告举办线上说明会。届时将邀请负责本报告法律咨询的律师事务所Sejong(有限)所属律师担任主讲人,详细说明重大灾害分阶段应对方案,并通过实时问答解答企业的疑问。
大韩商工会议所雇佣劳动政策组长 Yoo Ilho 表示:“尽管企业一直努力履行《重大灾害处罚法》规定的义务,但重大灾害仍未减少,要求根据预防目的对法律进行修改的现场呼声日益高涨。尤其是,法律遵守能力相对薄弱的50人以下事业场所将从明年起被纳入法律适用范围,因此必须在今年内完成立法层面的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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