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从根本上完善批发提供义务制度
中小低价手机运营商自有投资努力不足
[亚洲经济 任惠善 记者] 一直自称相较三大移动通信运营商为“相对弱者”的中小虚拟运营商,过去5年间虽然获得了数百亿韩元规模的利润,但在客户服务和设备投资方面却几乎没有投入。
9日,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向共同民主党议员 Yun Youngchan 办公室提交的资料显示,以销售额为基准,市场占有率在1%以上的虚拟运营商中,最近5年(2017年至2021年)出现亏损的企业在22家中仅有7家。若只看中小虚拟运营商,出现亏损的仅有 Enex Telecom 一家,其余全部录得数百亿韩元规模的盈利。同一时期, NRL Communication 与 ACN Korea 的营业利润分别为328.79亿韩元和264.53亿韩元。
截至去年11月,虚拟运营商用户数为1263万8794名,今年以来增加了206万0856名。2011年制度引入首年,虚拟运营商的市场占有率仅为0.8%,到去年11月已升至16.4%。LG Uplus 的市场占有率为20.7%。虚拟运营商用户持续增长,相反,三大通信运营商用户则不断减少。照此趋势发展,今年之内虚拟运营商用户数量很可能会超过 LG Uplus 的用户数量。
问题在于,尽管虚拟运营商用户数和利润双双增加,但中小企业不仅没有进行设备投资,连为保护用户而设立的客服中心运营也未做到位。在虚拟运营商中,自有网络设施的企业仅有1家,其余企业都是单纯的转售商。由于在用户服务方面的投资不足,例如客服中心无法接通等问题,导致用户投诉不断增加。
通信业界指出,有必要重新检讨现行的批发转售制度。12年来,政府以支撑中小虚拟运营商生存基础为名,通过批发提供义务、下调批发结算价、免除频谱使用费等方式,每年向其提供价值高达数百亿韩元的政策性支持。然而,虚拟运营商并未将由此获得的利润用于客户服务,也没有进行投资。有舆论认为,应当限制只有达到一定水平的设备投资或进行用户保护相关投资的企业才能申请批发转售,或者对不进行设备投资、仅从事单纯转售的企业不再由政府每年下调批发结算价,从而引导虚拟运营商进行自主投资。
从虚拟运营商中公开财务报表的 Free Telecom 资料来看,2021年销售额为352亿韩元,扣除批发结算价后的销售毛利为192亿韩元,营业利润为44亿韩元。营业利润率为12.6%,高于营业利润率为个位数的三大移动通信运营商。其设备装置购置额仅为8800万韩元,甚至低于用品购置额(158亿韩元)。
虚拟运营商向通信公司支付批发结算价,租用网络提供通信服务。2010年被写入《电气通信事业法》的批发提供义务制度,原计划在3年后自动废止,但经过三次延长后一直沿用,最终于去年9月到期废止。国会计划下月就是否再次延长以及是否废除日落条款展开相关讨论。
议员 Yun Youngchan 表示:“应当根据对虚拟运营商运营实态调查的结果,对制度进行调整,转向以支持虚拟运营商提升竞争力和差异化为中心。”也就是说,需要采取措施,促使虚拟运营商进行设备投资并制定用户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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