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审判拖延的《诉促法》修正案
有望加大对民生犯罪受害者的支持
也有人质疑“实刑能否真正执行”

随着5月7日《关于诉讼促进等的特别法(诉促法)部分修正法律案》在国会全体会议通过,今后在涉及电信诈骗或一般诈骗等民生犯罪的审判中,将不再出现被告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故意拖延审判的情形。立法者在提案理由中表示,“受害人每次都出庭向法庭哭诉遭受的损害,却迟迟得不到判决宣告,正承受着双重痛苦”。那么,现实中到底发生过哪些案例呢?


受害人“诉说痛苦”

在未被羁押、以不拘留状态接受审判的被告中,出现在公判期日缺席的情况,大多发生在诈骗案件中。被告人会在辩论终结前的期日出庭,对指控进行抗辩,但一到宣判期日却不出庭,导致法院不得不推迟宣判。


近期的一起电脑购买诈骗案审判就是典型案例。在网络二手交易网站上遭遇诈骗的受害人前往旁听时,只能望着空荡荡的被告席黯然离开。他们本抱着“也许能在法庭上获得赔偿命令”的期待前来,却因被告人不到庭而只能空手而归。


其他诈骗案件的受害人也面临同样处境。主要代理受害人的一名律师表示:“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明明约好了在某天对受害人进行证人询问,但被告人不到庭,导致审判根本无法进行,这种情况真的是屡见不鲜”,“大多数受害人都非常关心自己的案件,很难有比被告人不出现在法庭上更让他们难过的事了。”


此外,还有外籍被告人明知自己被起诉却一直滞留海外、不出庭,导致从起诉到宣判耗费数年的案件。对受害人而言,只能在数年间束手无策地等待。


停滞到第8年的审判也有……

也有因被告人故意缺席、下落不明而整整进行了8年的案件。2018年被起诉的A某在提出违宪法律审判提请申请的同时,多次被认定为“下落不明”。合议庭在完成请求协查查找下落、签发拘传令等必要措施后,又收到送达不能报告书,在接下来6个月内持续查找其行踪,但仍未确认。最终,合议庭进行了公示送达,而A某在第一次期日并未出庭。合议庭只得再次进行公示送达。按理说,从第二次期日起即可进行缺席审判,但A某此时与法院取得联系,表示将出席第二次期日。此前相关程序已耗时约8个月,但由于A某再次现身,审判只能从中止时点重新开始。然而此后A某又再次潜逃,只能重复同样的程序,时间就这样一晃接近8年。这起案件至今仍在法院审理中。


被告人为外国人的案件也不少。外籍被告人B某在宣判期日突然缺席,导致无法作出宣判。合议庭于是要求检察官更正地址,但检方回复称“其已出境前往中国”。如果被告人仍在韩国,尚有可能被抓获;但若检方事先未对其采取禁止出境措施,该案件就只能一直处于“未了结案件”的状态。


另外,也有案件本可能成为长期悬案,却因签发逮捕令后成功抓获被告人、令其出庭而得以推进。首都圈某法院的一名法官表示:“由于大法院对公示送达的要件把关非常严格,如果被告人过去有出庭记录,或者偶尔还能电话联系到,那么即便在请求协查查找下落并收到送达不能报告书之后,也无法进行公示送达,导致案件处理被拖延的情况时有发生。”


能实现实质性损害赔偿吗……

也有人对在被告人缺席的状态下作出宣判表示担忧。一名中坚律师称:“对于在宣判期日未出庭的被告人,如果被判处实刑,判决是否能够真正得到执行,令人存疑。”他补充说:“受害人真正想要的是实质性的损害救济,而不是单纯有没有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痛苦未必能得到化解。”另一名中坚律师也表示:“通过遏制被告人故意缺席,原本被拖延的审判确实有望加快,但最终能否真正落实到对受害人的损害救济,还需要持续观察。”


还有律师指出:“如果在被告人缺席的状态下宣判,被告人可能会错过上诉期间。”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应当可以申请恢复上诉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提起期间自宣告或告知判决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343条第2款),但具有上诉资格的人,如因其本人或代理人不能归责的事由,未能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的,可以申请恢复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345条)。


修正后的诉促法实施后……

修正法实施后,今后只要被告人曾至少一次出席公判期日,此后无正当理由缺席的,法院即可在没有被告人陈述的情况下继续审判。另外,如果被告人在辩论终结期日出庭并被告知宣判期日,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缺席宣判期日,法院也可以作出判决。


原则上,死刑、无期徒刑或超过长期10年的有期徒刑、拘役之案件被排除在适用对象犯罪之外。但对于诈骗罪、电信诈骗等《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款第3号各目所列罪名(例外由单独法官合议的案件),以及以实施上述各罪为目的的犯罪团体组织罪,则不受法定刑幅度限制,均可适用。


修正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施行时在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



Park Suyeo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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