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事项办理法》修订施行令自6日起施行
诉求办理期限延长事由须具体注明
将在诉求协调委员会内新设分科委员会
今后,公务员如需延长办理群众诉求事项的期限,必须具体注明理由。此外,对诉求申请书中的笔误或遗漏等轻微错误,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可由公务员直接予以更正。
行政安全部已修改包含上述内容的《关于诉求事项办理的法律施行令》,并自6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案重点在于防止不必要的办理期限延长,提高行政一线的应对能力,切实消除人民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的不便。
首先,对此前含糊不清的诉求事项办理期限延长事由作了具体规定。此前可延长办理期限的事由未被明确列出,存在以“不可避免的事由”为依据,任意延长办理期限的情况。
“国民申诉门户”受理和办理的诉求事项每年平均为1200万件,其中需要延长期限办理的约为160万件(占全部的13%)。在这些案件中,延长期限事由不明确、被归类为“其他”的约39万件(占延长期限案件的24%,占全部案件的3%)。
通过本次修订,仅在与有关机关协作、核实事实关系或现场情况、以及天灾等不可避免情形下,方可延长期限。单纯以工作量大或指定承办人延迟等理由,将不能再推迟办理。
即便信息系统发生故障,也建立了应对体系,确保诉求事项的受理和办理不受影响。以去年9月发生的政府信息系统故障案例为基础,确立了在紧急情况下也要通过诉求接待窗口和官方网站,迅速向国民告知故障情况和替代受理方式的原则。
还明确规定,即使因信息系统故障导致诉求事项办理被延误,亦不得因此使申请人受到不利影响,对无法办理的那段时间不得计入办理期限。
对于诉求材料中的轻微错误,将由公务员直接纠正,同时通过提升诉求协调委员会的专业性来强化矛盾化解能力。
引入由行政机关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直接修改诉求申请书中笔误或遗漏等轻微错误的“职权更正”制度。预计这将大幅减轻海外公民在为轻微补正事项投入大量时间和费用方面的不便。
在诉求协调委员会内新设分科委员会,并对委员长任命方式进行调整,不仅由原来的厅局级公务员担任,也允许外部委员出任委员长,以此提升委员会的中立性和专业性。
行政安全部次官 Kim Minjae 表示,将通过防止不必要的期限延长,并在信息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依然提供稳定的行政便利服务,不断提升人民切身感受到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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