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手记]公平交易委员会真的“公正”吗 View original image

“我已经记不清上一次在公平交易委员会阶段作出无嫌疑处分是什么时候了。由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审判结构本身就不公,只能到法院去才能纠正。”


近日,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公平交易专业律师在解释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企业处以的罚款在法院提起不服诉讼时接连败诉的背景时,如此表示。公平交易委员会近5年向企业返还的、具有利息性质的退还加算金约达188亿韩元。所谓退还加算金,是指企业在缴纳被处以的罚款后,通过行政诉讼等获得取消或减额判决时,与本金一并支付的事实上的利息。相当于因错误征收罚款而浪费了宝贵的税金。


为何公平交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在法院屡屡败北?其中一个最大原因被认为在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结构性问题。公平交易委员会的罚款征收流程要经过准司法程序。在公平交易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如当事企业不服提起诉讼,案件将直接进入高等法院。事实上,高等法院在此扮演了一审法院的角色。然而,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审判结构来看,人们不禁对其公正性产生疑问。分别承担检察官和法官角色的“审查官”和“委员”全部隶属于公平交易委员会。同一机构内的审查官与委员对案件进行审议和表决,这一过程与确保公正性相去甚远。


为保障公正性而设立的合议制结构,是否已经丧失了实效?公平交易委员会包括委员长在内共9名委员,通过会议以多数表决方式作出决定。由包括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长在内的5名常任委员和4名非常任委员,共同决定对企业处以罚款及向检方移送等制裁力度。然而,在2015年至2024年的10年间,担任非常任委员的17人中,至少有12人被归类为亲公平交易委员会人士。曾负责公平交易委员会相关工作或担任其顾问的人士被任命为非常任委员。考虑到常任委员全部由出身于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人士担任,难免令人担忧这一合议体会站在公平交易委员会一方的立场。



公平交易委员会虽在2023年将调查与审判职能在内部作了分离,但一线的不满仍然存在。是否有必要进行结构性分离,而不仅仅是内部划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可以成为一个良好先例。FTC在根据审查官调查进行第一轮判断时,另行设置了行政法官。FTC以行政法官的报告为基础作出最终判断。行政法官由中央机构招聘,经国会批准任命,从而在事实上实现了调查与审判职能的分离。也可以考虑在调查结束后,将判断完全交由法院负责等,干脆取消一审功能的方案。是时候让公平交易委员会以“公正”的机构形象重塑自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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