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至5月BMW连环起火事故
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应当撤销环境当局以“擅自更换零部件”为由,对2018年宝马(BMW)连环起火事故调查过程中查明的行为所处的3,200多亿韩元罚款处分。
据法律界16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4部(审判长法官 Lee Sangdeok)在宝马韩国公司(BMW Korea)针对气候能源环境部部长提起的撤销罚款处分诉讼中,判决原告胜诉。由此,宝马韩国公司无需缴纳高达321.5亿余韩元的罚款。
环境当局在查明2018年4至5月宝马连环起火事故原因的过程中,发现宝马方面在2014年至2018年间,针对23个车型“擅自更换了与废气再循环装置(EGR)冷却器相关的零部件并进行销售”,据此作出了上述罚款处分。当局认为,即便是对EGR冷却器的管路或支架等附属零部件进行细微的设计变更,也可能影响气体流动或传热方式,从而诱发零部件破裂,最终演变为提高起火风险的缺陷。
本案的争点在于,是否应将EGR系统中与冷却器相连的支架、软管、管路等所谓“附属零部件”的规格变更,视为属于当局变更认证或报告的对象。
合议庭认为,涉案变更事项属于《大气环境保全法》相关法令规定的认证豁免项目。《大气环境保全法》施行规则虽将包含在EGR冷却器内的支架、软管、管路等归类为排放气体相关零部件,但在备注条款中明确写有“排除在认证及变更认证对象之外”。
对于当局提出的“零部件变更可能对EGR冷却器的耐久性产生负面影响,进而成为起火原因”的主张,合议庭认为缺乏支撑该主张的客观依据。理由是,并未提出诸如将管路直径扩大2毫米等措施,会对废气流动或冷却效率产生显著变化的具体数值、计算依据或测量结果。
合议庭还补充称,即便零部件变更与起火事故之间存在关联,这也是应通过《汽车管理法》规定的缺陷整改(召回)制度加以解决的问题,而非应作为违反《大气环境保全法》认证程序而另行予以制裁的事项。
合议庭强调,应严格解释作为不利行政处分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行政实务需要为由,超出文义范围,对处分相对人作出不利的扩张解释或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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