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年销售额1万亿韩元或用户超过100万的海外经营者
明确其承担消费者纠纷解决责任

公平交易委员会于11日公布了《电子商务法》实施令及实施规则修正案立法预告,其中具体化了海外在线平台经营者指定境内代理人的标准,并大幅强化对屡次违法经营者的经济制裁。此次修正案旨在赋予海外经营者与境内经营者同等的消费者保护责任,并提升法律执行的实效性。

公平交易委员会规定年销售额超1万亿韩元海外直购平台必须指定境内代理人…强化消费者保护 View original image

根据修正案,今后凡在国内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海外经营者中,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必须指定境内代理人:▲上一年度销售额在1万亿韩元以上 ▲月均用户数在100万名以上 ▲收到公平交易委员会资料提交要求。被指定的代理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及纠纷解决业务,并须在网络商城首页公开相关信息。若违反上述规定,新增的处罚标准将允许主管机关处以最长12个月的营业停业处分。


对于中古交易等撮合个人间交易(C2C)的平台,其个人信息收集负担将有所减轻。平台必须核实的个人卖家身份信息,将从原先的5项(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缩减为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2项。特别是,如通过实名认证机构完成身份核验,则仅需确认电话号码即可,从而简化程序,降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为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修正案还纳入了强有力的经济制裁方案。过去5年内曾违反法律的经营者如再次被查获,追加罚款的加重比例将大幅上调。重复违法1次时,罚款最高可加重50%;重复违法4次及以上时,最高可加重100%。相反,对于在调查启动后主动整改的企业,原先最高30%的罚款减免比例将大幅下调至10%以内,体现出严格执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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