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档案]警方迟疑公开的杀人嫌疑人信息 View original image

首尔江北区某汽车旅馆发生的连环杀人事件,由于犯罪手段残忍且反复作案,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冲击。在接连出现受害者的情况下,随着嫌疑人 Kim Soyoung 的个人信息被公开,事件又引发了新的争议。警方阶段并未召开个人信息公开审议委员会,但案件移送检方后,检方单独召开了个人信息公开审议委员会并作出公开决定。从制度上看,程序是存在的,但为何在警方阶段未召开审议,疑问依然存在。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嫌疑人身份信息公开仅在重大暴力犯罪中被有限度允许。《关于特定暴力犯罪处罚的特别法》规定,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残忍性、损害的严重性、证据的充分性、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判断是否公开身份信息。这一判断通过由警方或检方组成的个人信息公开审议委员会作出。之所以要求包含外部委员的委员会在客观标准基础上作出决定,是因为身份公开本身分量极重。公开尚未被最终判决有罪的嫌疑人的面容和姓名,事实上可能给其打上社会性烙印,因此程序正当性尤为重要。


问题在于,该制度的运行方式在不同案件中看上去并不一致。在江北汽车旅馆连环杀人案中,警方未召开审议委员会,而是在检方阶段才召开委员会并决定公开身份。从结果上看,公开是在法律允许的程序内完成的,但为何同一法律标准在不同侦查阶段会被不同适用,仍需要解释。如果在警方阶段就召开了审议,是否会得出同样的结论,抑或判断会有所不同,外界无从得知。


在这一点上,个人信息公开审议委员会的结构性局限暴露出来。法律规定警方与检方均可召开委员会,但在实际操作中,何时启动审议的标准存在较大解释空间。最终是否召开委员会,本身被交由各机关自行判断。这也意味着,审议程序可能因案件不同而被省略,或被推迟到后续阶段。


江北案件正好体现了这一点。即便发生了连环杀人这一重大犯罪,在警方阶段也未进行身份公开审议。此后直到检方阶段才召开委员会并决定公开身份。结果虽然实现了公开,但这一过程更像是随着案件进展而被迟滞启动的制度,而非一套前后一致的程序。


这种结构可能削弱公众对制度的信任。如果有的案件在警方阶段就迅速公开嫌疑人信息,而有的案件则在不召开审议的情况下拖到检方阶段才迟来公开,这种情形反复出现,市民难免对公开标准究竟为何感到困惑。如果缺乏对制度“以同一标准和程序运行”的信心,那么身份公开这一决定本身就会成为争议焦点。


身份公开是一项极为强力的权力。一方面以预防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另一方面却可能与嫌疑人的人权及无罪推定原则发生冲突。正因如此,制度必须始终能够清楚说明“由谁、在何时、依据何种标准”作出这一决定。一旦程序动摇,决定的正当性也会随之动摇。



在江北汽车旅馆连环杀人案中,检方召开个人信息公开审议委员会并作出公开决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程序。归根结底,此案提出的疑问,与其说是关于身份公开本身的必要性,不如说是关于个人信息公开审议委员会应当何时、如何运作,其制度性标准究竟有多明确。制度的公信力并非来自舆论,而是来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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