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高尔夫球场设计图纸也属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View original image

在围绕将高尔夫球场再现到模拟高尔夫系统过程中引发的版权纠纷中,大法院作出承认设计图纸独创性的判决。


大法院第1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Noh Taeak)于26日推翻了此前判决美国境内某高尔夫球场设计公司在针对模拟高尔夫企业高尔夫尊(골프존)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败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


本案审理的核心争点在于,高尔夫球场设计图纸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创作性的作品”。二审法院认为,高尔夫球场受地形限制和竞赛规则等功能性因素的强烈影响,难以承认其创作性,但大法院的判断不同。


大法院指出:“即使在高尔夫球场设计时受到地形或安全性等实用性限制,设计者仍可对多个构成要素进行多样化的选择、布局和组合,从而展现出区别于其他球场的创造性个性”,“不能仅因为存在功能性要素,就一概否认其创作性。”


大法院尤其关注到,设计图纸是根据设计者的具体意图,将球洞的各个构成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大法院指出:“为了让使用者从开球到推杆,能够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恰当策略,在感受球场变化的同时享受乐趣而进行的设计,是源于设计者意图之下的选择与布局的结果。”并补充称,“设计中还通过人工造景与周边景观的融合,使人感受到美感,蕴含了独特的表达。”



此次判决的意义在于,提出了关于高尔夫球场设计图纸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判断标准。今后,模拟高尔夫企业在将现有球场导入系统时,预计难以避免需要建立支付版权费的机制等,对业务结构进行调整。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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