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威登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

大法院:“为顾客改造名牌包,不构成商标权侵权” View original image

韩国大法院认定,将顾客寄存的名牌包改造成其他形状的包或钱包等“改造(Reform)”行为,不构成商标权侵权。


大法院第2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Kwon Youngjun)于26日就名牌企业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起诉改造业者A某,要求禁止商标权侵害等一案,撤销了此前一审部分判决原告胜诉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专利法院重审。


大法院指出:“商品所有者以个人使用为目的,对产品进行改造的行为,只要该产品未在交易市场上流通,就不成立商标权侵权”,“改造业者根据所有者的委托进行改造后再返还的情形,原则上也不能视为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


但大法院同时表示,如果改造业者将改造后的产品作为自己的产品投放市场流通,则可能构成商标权侵权。对于判断此类特殊情形的标准,大法院明确应综合考虑:▲提出改造委托的经过与内容 ▲改造产品的用途与数量 ▲对价的性质 ▲材料的来源等。尤其是,对这些例外情形负有举证责任的主体,并非改造业者,而是主张受到侵害的商标权人。


本案缘起于路易威登提起诉讼,指控改造包上依然保留其品牌标识的问题。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称:“不得使用印有路易威登商标的包袋面料制作改造产品”,并判令A某向路易威登支付1500万韩元的损害赔偿金。



大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力,于去年12月举行公开辩论会,听取各界专家意见,慎重作出上述判断。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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