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 Heecheol的创业必读法

An Heecheol 法务法人 DLG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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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第388条规定,如未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报酬,则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实务中,多数公司并不在章程中写明董事个人报酬,而是在定期股东大会上仅获批全体董事报酬总额的上限,在该上限范围内,由董事会自行决定各董事的报酬及其计算标准。由于长期以来这一方式并未出现较大问题,该议案在不少公司中往往被相对惯例化、形式化地处理。


然而,2025年春天由大法院(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南阳乳业案件,对这一惯例踩下了刹车。大法院判决的主要争点在于:董事报酬上限决议是否仅仅是从公司整体费用管理角度作出的概括性批准,还是说其本身就是与特定董事个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连的决议。南阳乳业在2023年定期股东大会上提出将董事报酬总上限确定为50亿韩元的议案,当时作为最大股东兼社内董事的前会长 Hong Wonsik 投了赞成票,议案因此获得通过。但常任监事认为,Hong 前会长本身就是该报酬上限决议的适用对象“董事”,因此属于《商法》第368条第3款所称的“具有特别利害关系者”,依法不得行使表决权,却仍然参与了投票,由此主张该决议应予取消。


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均采纳了这一主张,大法院也驳回上诉,使原判决最终确定。根据该判决,报酬上限决议并非停留在抽象的费用批准层面,而是在决议成立之时,即赋予董事在该上限范围内取得报酬的法律与经济地位。因此,董事报酬上限决议是一种为董事个人创造获得经济利益可能性的行为,应当被评价为与股东的一般性利益相区别的特别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即便在外观上是“全体董事报酬上限”的决议,只要其与个别董事的利益相连,就可能产生特别利害关系问题,该董事即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述法律原理对正在筹备2026年定期股东大会的公司尤为重要。今后,董事报酬上限议案已不能再被形式化处理。公司必须事先仔细核查:股东中是否有人兼任董事,该股东所行使的表决权对决议成立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在剔除其表决权后,法定人数和表决权数是否仍然满足要求。如果报酬上限决议被撤销,基于该决议已支付的报酬的合法性将引发争议,进而可能扩展为关于退休金、损害赔偿责任等更大范围的纠纷。一次程序上的瑕疵,可能成为长期争端的起点,企业必须提高警惕。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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