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提供行政和财政支持依据
在开发限制区域内设立公园高尔夫球场
明确设立依据并简化河川占用许可程序

国会议员 Jung Heeyong(国民力量党 庆北 高灵郡·星州郡·漆谷郡)于24日代表提出了为激活公园高尔夫而制定的所谓“公园高尔夫活性化三法(《体育设施法》·《河川法》·《开发限制区法》部分修正法律案)”。

国会议员 Jung Heeyong(国民力量党 庆北 高灵郡 星州郡 漆谷郡)/ 记者 Kim Ihwan

国会议员 Jung Heeyong(国民力量党 庆北 高灵郡 星州郡 漆谷郡)/ 记者 Kim Ih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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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以高龄层为中心的公园高尔夫需求急剧增加,正迅速扩散为日常体育项目,但一直有意见指出,基础设施扩充速度难以跟上。对此,Jung议员表示,为了合理改善相关规制并强化公共支持依据,以推动公园高尔夫球场的建设,提出了此次修正案。《公园高尔夫活性化三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体育设施法》修正案

现行《体育设施法》第6条第1款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当设立、运营便于国民在居住地附近轻松利用的日常体育设施。


修正案通过新设“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为激活国民日常体育活动,可根据总统令的规定设立、运营公园高尔夫球场”一款条文,将公园高尔夫球场的设立依据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此外,还新设了“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可以对公园高尔夫球场的设立及运营给予必要的行政和财政支持”的支持性规定。


▲《河川法》修正案

现行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在河川区域内拟新建构筑物等者,须取得河川管理机关的占用许可。因此,即便是构筑物安装被最小化的公园高尔夫球场,也与一般构筑物同样适用河川占用许可程序。


修正案规定,在为设立公园高尔夫球场等环境友好型体育设施而申请占用许可时,如认定该设施的规模及形态等对河川的影响轻微,河川管理机关可以简化或迅速办理占用许可程序。


▲《开发限制区法》修正案

现行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公园、绿地、室外体育设施、小规模室内体育设施等有助于开发限制区存续及保全管理的设施”,可经地方自治团体首长许可,在开发限制区内设立。


然而,《开发限制区法》施行令中仅明确规定,排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门球场等属于室外体育设施,并未单独规定公园高尔夫球场。国土交通部通过有权解释认为,在室外体育设施范围中,“与此类似、且不伴随建筑物建造的运动设施”包括公园高尔夫球场,因而允许其在开发限制区内设立。


修正案在法律条文中,将被明示为可在开发限制区内经地方自治团体首长许可后设立的设施——“室外体育设施”,补充为“室外体育设施(包括公园高尔夫球场等由国土交通部令规定的体育设施)”,通过在括号内增加说明,明确公园高尔夫球场是可以在开发限制区内设立的室外体育设施。



Jung议员表示:“公园高尔夫不仅有助于提升高龄层的健康水平,还能扩大代际间的沟通,是一项日常体育项目”,“与其大众化速度相比,基础设施扩充相对迟缓,将通过‘公园高尔夫活性化三法’构建更加系统的支持基础。”他接着强调:“今后也将不遗余力地提供立法支持,使公园高尔夫得以确立为全体世代共同享受的国民体育项目。”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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