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认定存在故意作出有罪判决

一名50多岁男子因将自己饲养的狗拴在电动自行车上拖行致死被起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12日,韩联社报道,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刑事3单独合议庭审判长Yoon Hyejeong(윤혜정)部장法官以违反动物保护法罪名,对被不拘留起诉的A某(58岁)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并责令其进行200小时社会服务及40小时防止虐待动物课程学习。


A某被控于2025年8月22日19时52分左右,在天安市东南区新富洞天安川散步路上,将一只名为“帕夏”的柯利犬大型犬拴在电动自行车上,以时速10至15公里拖行30分钟以上,致其死亡。

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全景。韩联社供图

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全景。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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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气温超过28度,天气闷热。帕夏被拴在训练用项圈(Choke Chain)上,被拖行约1小时后,脚掌流血倒地。A某在被发现帕夏的市民制止后才停止行为,但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将其置之不理。


在白天气温超过32度的夏日夜晚,帕夏被拴在越用力越收紧的项圈上奔跑约1小时,随后因脚掌流血倒地,虽被救援人员转移至收容所,最终仍不治身亡。


在帕夏经过的散步路上,超过800米的路段留有血迹。


A某辩称自己没有犯罪故意,但法院认为其至少存在间接故意,作出了有罪判断。


审判长Yoon Hyejeong表示:“在气温较高的夏夜,给狗佩戴会逐渐收紧的项圈进行运动时,应当定期查看其被勒紧的程度,但被告显然忽视了这一必要措施”,“受害犬曾两次瘫坐在地,但被告连水都未提供,最终导致其因窒息和中暑而死亡,这一事实已经得到认定。”


她同时指出:“即便在帕夏大量出血、口吐白沫倒地之后,被告也只是与周围行人争吵,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最终将其活活拖死”,“尽管如此,被告仍否认错误,反而指责他人,毫无反省之意。”



但法院也解释量刑理由称:“难以认定被告是抱有确定的故意实施犯罪,且考虑到其为初犯等情节,综合决定了刑期。”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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