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职责”规定模糊,存在滥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
有必要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并减轻被告的举证责任

有建议指出,为了将背信罪对企业经营造成的副作用降到最低,应当将“经营判断原则”加以成文化,并明确背信罪的构成要件。在各国间尖端技术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为了提升企业家精神、促进对新产业的投资,包括背信罪在内的经济刑罚有必要得到合理改进。


Hanyang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An Taejun 10日在韩国经济人协会(以下简称“韩经协”)主办的“背信罪问题点与改善方案”研讨会上指出,背信罪的模糊规定损害了刑法上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明确性原则”和可预见性。所谓背信罪,是指处理他人事务的人实施违背该项职责的行为,从而自己取得财产上利益,或使第三人取得利益并对本人造成损害的犯罪。

10日,在韩国经济人协会主办、于FKI大厦举行的“背信罪问题点与改善方案”研讨会上,汉阳大学法学专业大学院教授 An Taejun 正在进行主题发言。记者 金镇英 提供

10日,在韩国经济人协会主办、于FKI大厦举行的“背信罪问题点与改善方案”研讨会上,汉阳大学法学专业大学院教授 An Taejun 正在进行主题发言。记者 金镇英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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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要求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应依诚实信用而为。An教授认为,背信罪条款中“违背职责”等模糊规定,构成了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上的义务直接视为犯罪的结构,从而以难以预测的方式扩大了背信罪的成立范围。


An教授为将背信罪对企业经营的副作用降到最低,提出了三项立法替代方案。第一项方案是新设经营判断原则条款。即新设一条规定: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以充分信息为基础作出的合理决策,不视为背信罪中的“违背职责”。


第二项方案是全面废除背信罪。即废除背信罪,仅对确有必要处罚的类型,单独具体化为构成要件进行立法。第三项方案是使构成要件更加精细化。讨论的方向包括,仿照日本增加“明确目的”要件,或限制“他人事务”的范围等,对条文进行更为精细的修改。


但对于以模糊性为由主张废除法律本身的意见,也出现了应当谨慎对待的声音。当天参加讨论的高丽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 Hong Younggi 表示:“剥夺或侵害他人‘财产上利益’的犯罪,只有背信罪一项”,“与其废除法律本身,不如制定具体的实务适用规则,并在个案中严格适用更为必要。”Hong副院长解释称,如果将经营判断原则作为阻却背信罪违法性的事由,就可以比现在大幅限制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可罚性。


在大多数背信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被忽视,而以结果为中心的事后评价占据主导,这一点也被指为问题。世宗大学经营学系教授 Kang Won 指出:“企业家一旦因业务上背信被起诉,在最终获得无罪判决之前,不可避免地要将资源和能力投入到自我防御中,这可能导致企业竞争力减弱。”他呼吁,应当将对企业经营判断领域的刑事介入降到最低,并通过改革明确无罪推定原则。

韩国经济人协会常务副会长 Kim Changbeom(左起第五位)与与会者们在韩国经济人协会主办、于 FKI 大厦举行的“背信罪问题点与改善方案”研讨会开始前合影留念。记者 Kim Jinyoung 提供

韩国经济人协会常务副会长 Kim Changbeom(左起第五位)与与会者们在韩国经济人协会主办、于 FKI 大厦举行的“背信罪问题点与改善方案”研讨会开始前合影留念。记者 Kim Jinyoung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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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家在背信罪规定方面与韩国存在差异。以德国为例,不处罚未遂犯,也没有业务上背信罪或特别背信罪的加重规定。日本除故意外,还要求“以谋求自己或第三人利益,或以对本人造成损害为目的”等严格的主观要件。美国和英国则根本不存在背信罪的规定,即便有类似条款,其适用范围也相当有限。


KAIST经营工学部教授 Ryu Hyukseon 表示:“由于背信罪的模糊性,法院将背信罪中的‘违背职责’解释扩张到所谓‘辜负期待与信赖’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同德国、日本那样,让刑罚权发挥补充民事控制机制的最后手段功能,韩国的背信罪也有必要更加明确地重新界定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边界。”


当天致开幕辞的韩经协常任副会长 Kim Changbeom 强调:“当前正值为抢占人工智能(AI)、电池、生物、未来出行等未来增长动能而需要进行大规模投资的时期,但由于背信罪,企业家在作出冒险性决断时面临困难”,“为消除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提升作为创新源泉的企业家精神,必须对背信罪制度进行合理改进。”



共同民主党经济刑罚·民事责任合理化特别工作组组长 Kwon Chilseung 表示:“我们十分清楚,经济界最强烈的诉求正是明确经营判断原则,在这一点上,朝野和党政之间实际上并无分歧”,“无论背信罪改革的立法形式如何,必将纳入保护正常经营判断原则免受背信威胁的内容,这一点可以予以保证。”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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