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证明监管条件必要性与适当性的义务化
部分放宽外国人医疗旅游广告监管
为特区结束后的绩效评估与后续管理提供依据

在规制自由特区开展示范项目的企业负担将进一步减轻。此举被解读为,意在减少因示范过程中附加过度监管条件而导致项目延迟或流产的案例。


中小风险企业部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有关规制自由特区及地区特化发展特区的规制特例法(地区特区法)》部分修正法律公布案已于23日在国务会议上获决议。

缓解监管自由特区试点负担…防止部门附加过度条件 View original image

根据此次法律修订,当监管部门向特区参与企业要求附加条件时,必须证明该条件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规制自由特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不适用现行监管的全部或一部,并允许示范特例、临时许可等监管特例的区域。迄今为止,监管部门以安全性等为由提出过度附加条件,曾出现示范推进变得较为困难的情况。


此外,将在为发展地区特化产业而运营的地区特化发展特区内,例外性地允许使用外语标注的医疗广告,以助力近期日益活跃的外国人医疗观光引进工作。


为激活规制自由特区制度并确保其实效性,相关法律条款也进行了修订。即便在指定期限届满或指定被解除之后,仍可对该规制自由特区进行管理,中央行政机关及地方自治团体的首长可以要求或指示提交有关绩效管理、特例事后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报告。


将允许发布载明规制自由特区规划审查标准等内容的规制自由特区规划制定指引,并在驳回规制自由特区指定申请时,须将其理由予以通知。同时,为保障在示范特例或临时许可项目中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失者的基本生活,对该事故所造成损害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及赔偿金设立禁止转让和禁止扣押的规定。



地区特区法修正案预计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施行。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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