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无法解释数字创作的税收语言
停留在制造业标准的税制…与一线现实脱节
网络漫画制作成监管盲区,改革呼声渐高
尽管网络漫画产业高速增长,但税制支持体系并未反映数字创作型产业的特性。原因在于税制是以制造业为前提设计的。
《税收特例限制法》是以物理资产和设备为中心的研究开发(R&D)概念为前提设计的。以创意和外包为核心工序的网络漫画产业,很难符合这一标准。
韩国内容振兴院未来政策组高级研究员 Yeom Jeongwan 表示:“以研究人力开发费税额抵免为例,该制度是以制造业为前提制定的”,“在看得见的产出物出现之前,很难证明其实体性的内容产业在结构上处于不利地位。”他还补充称:“由于难以证明创意阶段的活动,放弃申请抵免的企业很多。”
某制作公司代表 A 先生也指出:“从故事构思到角色设计都是创作活动,但税务机关却不将其视为研发”,“作品问世前一两年投入的人力成本被排除在评价体系之外。”
制作费用税额抵免同样是以影像内容为中心运行的。在这一过程中,网络漫画和网络小说全部被排除在支持对象之外。制度设计当时缺乏有关其外溢效应的定量依据,被认为是主要原因。
最大的结构性局限在于行业分类不适配。网络漫画制作公司在法律上被归类为“出版业”或“在线信息提供业”,但其实际创作工序是以人力和项目为中心的结构,与这一框架并不吻合,因此在制作费用抵免对象中也自然被排除。
制作费用的认可范围过窄也是问题之一。网络漫画制作费用中,人力成本和外包服务费占比很高,但现行制度并未给予充分认可。尤其是“排除参与多个项目人员的人力成本”的规定,与高度依赖外包和自由职业者的网络内容产业现实相悖。
获取知识产权的费用同样处于盲区。原作使用费和预付版税等前期费用给制作公司带来巨大负担,但并未被纳入抵免范围。未完成或中止项目的损失费用也得不到认可,因此有舆论指出,缺乏考虑高风险产业特性的制度性安全装置。
这类制度性局限对小微制作公司更为苛刻。事后抵免方式无法帮助急需现金流的制作公司,而由于最低纳税额规定,亏损企业根本无法享受抵免。结果是,占行业多数的中小制作公司在结构上被排除在支持之外。
主要海外国家已经在加强符合数字内容制作结构的税制支持。法国对漫画和动画制作实行可退还型税额抵免,西班牙则对国内制作与海外合拍实行差别支持。中国对著作权人报酬实行优惠税制。
韩国内容振兴院近期发布的报告《网络漫画产业税收支持制度改善研究》建议,将网络漫画和网络小说单独划分为独立行业,并将人力成本、外包费用、获取知识产权的费用等纳入制作费用抵免范围。同时强调,应研究引入可退还型税额抵免,使小微制作公司也能加以利用。
政府将于明年新设网络漫画制作费用税额抵免。抵免比例将参考现有影像内容税收支持体系制定,具体适用标准将在施行令中予以确定。人力成本、版权费、程序费用等将被纳入抵免对象,而发行平台将被排除在支持对象之外。
研究员 Yeom 表示:“只有建立符合内容产业特点的税制,创作基础才不会动摇”,“在整顿法律和施行令的过程中,有必要开展反映网络内容产业特性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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