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为了逃避以现役兵身份入伍而假装患有精神疾病的20多岁大学生A某,其有罪判决已被最终确定。10月30日,大法院刑事第3部(主审大法院法官 No Kyungpil)就A某违反《兵役法》一案,维持原审判决,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履行80小时社会服务(2025都9602)。
[事实关系]
A某为获得4级社会服务要员判定,在2019年11月首次接受兵役体检时陈述称“曾有自杀冲动”,并在精神健康医学科医生面前谎称“患有抑郁症和社交恐惧症,虽然服药但感觉不到变化”,以此假装精神疾病。2021年9月,A某被判定为社会服务要员征集对象。
在被判定为社会服务要员征集对象后,自2021年10月起A某便不再接受精神疾病治疗,兵务厅特别司法警察官据此开始进行内查。2024年1月,检察机关以违反《兵役法》罪名对A某提起公诉。检方认为,A某在2020年2月首次到精神健康医学科就诊之前从未患有精神疾病,其在小学、初中、高中期间与同学关系融洽,进入大学后也通过加入社团等方式从事正常社会活动,却仍以减免兵役义务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
[下级审法院判断]
一审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履行80小时社会服务。合议庭表示:“A某并未患有严重到无法履行兵役义务、且无法治愈的精神疾病,却为减免兵役而接受精神科诊疗,并有意向医生夸大或虚假陈述自身情况。”法院还认定,A某几乎未购买其被处方的药物,却对医生谎称一直按时服用。A某一方主张“侦查过程中未遵守《兵役法》上的确认身体检查程序,程序违法”,但一审认为,“是否实施确认身体检查属于裁量行为,并非必须先于侦查进行”。
二审驳回了A某的上诉。A某一方主张,在未进行确认身体检查的情况下允许兵务厅特别司法警察官展开侦查的兵务厅训令无效,但合议庭判示:“针对具有较高兵役逃避可能性的人,无需进行确认身体检查即可由兵务厅特别司法警察官侦查其是否属于使用欺骗手段情形的兵务厅训令,是对上位法令《兵役法施行令》内容的补充,作为对外具有拘束力的法规命令,其效力应予认可。”
[大法院判断]
大法院称:“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之处,也不存在对违反《兵役法》犯罪的成立、公诉提起程序的适法性以及违法取证等相关法律适用错误”,遂驳回A某的上诉。
[兵务厅立场]
兵务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A某个人的兵役事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但同时说明:“根据《兵役法施行令》第155条及第155条之2的规定,一旦兵役逃避行为被最终认定为违法,将重新实施兵役体检,并根据其结果重新赋予兵役义务。”这被解读为A某难以再度逃避以现役身份入伍。
记者 Lee Sangwoo,《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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