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以项目结束为由解雇一名原本约定继续以正式员工身份工作的职工,而该职工从未表示要自行辞职,属于不当解雇。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2部(审判长 Kang Jaewon 审判长)于9月25日就A某针对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提起的请求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的诉讼(2024구합85588)作出判决,认定原告胜诉。

为帮助理解报道而配发的照片。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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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关系]

A某于2023年11月进入信息技术企业B公司入职,从事某项目相关工作。B公司代表理事于2024年2月告知A某,“将考虑从该项目撤出后,转投到其他业务领域,或者投入到新的项目中”。代表理事同时表示,“3月20日至4月8日期间将确定投入其他项目的时间表,在此之前必须对你作停职处理”,并对A某作出停职决定。此后,A某截至3月18日一直无薪待岗。随后,代表理事于3月18日告知A某,“已决定在你处于停职状态的情况下,就这样办理离职”,通知其离职决定。


A某向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下称“首尔地劳委”)提出不当解雇救济申请,但首尔地劳委于2024年5月以“并不存在解雇”为由驳回申请。A某申请再审,中央劳动委员会(下称“中劳委”)亦于2024年9月以“A某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系因项目撤出而离职终止,因此不存在解雇”为由驳回。


对此,A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中劳委再审裁决,主张“双方签订的是正式工劳动合同,未曾就离职达成合意”,“自己一直在等待被分配到其他项目工作,是公司单方面通知解雇”。


[法院判断]

法院采纳了原告的主张。


对于B公司所称“ A某于2024年2月表达了自愿辞职意向”,合议庭认为,“并无证据可以认定其曾表示自愿辞职意向”。此外,合议庭指出,“从录音记录等资料来看,反而是公司方面先提出在从既有项目撤出后再行安排其他项目,并在以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基础上,就投入其他项目等事宜进行了讨论,这一事实已获确认”。


据此,法院判示,“至多只能认为A某同意了停职处理,不能如参加人所主张的那样,认为双方之间已经就离职达成合意,因而其接受停职处理”。


对于B公司主张“原告在工作绩效不佳等方面引发多重问题”,合议庭判断称,“从公司代表多次称赞A某等情况来看,并不存在以绩效不佳等作为离职理由的情形”。


最后,合议庭亦否定了B公司关于“项目结束时劳动关系亦随之终止”的主张。合议庭判示,“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正式工劳动合同,不能认为存在任何默示条件被纳入合同内容”。换言之,“B公司未以书面形式向A某告知解雇事由及时间,违反了《劳动基准法》第27条”,因此认定B公司对A某作出的解雇构成不当解雇。



《法律新闻》记者 Song Juhui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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