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今后在原则上将以金融产品交易金额为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用于计算罚款的“罚款基准比率区间”也被细分,从而能更精细地考虑违法程度。
金融委员会表示,在19日召开的第20次定期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包含上述内容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监督规定》修正案。
此次修订是因为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中规定的罚款计算基准“收入等”的含义被指不够明确,因此为明确计算基准而推进的。
监督规定中明确写入了以交易金额来计算收入等基准的原则,并分别对存款性产品、贷款、投资、保障性产品等各类产品类型规定了罚款计算基准。
不过,根据不同违法行为,仅以交易金额计算罚款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并不合理,因此也制定了允许适用单独计算方式的例外标准。比如,在发放贷款时,强迫客户同时购买存款、定期存款或保险等其他产品的所谓“捆绑销售”业务中,有必要将不仅是贷款金额,还包括被强迫签订合同的金融产品交易金额一并纳入罚款计算。
原先仅分为50%、75%、100%的罚款基准比率区间,被细分为1%~30%、30%~65%、65%~100%,从而能够更精确地考虑违法程度。相应地,罚款下限也从原来的收入等的50%降至1%。
修订后的监督规定自当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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