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40年的同一人制度改为以法人为中心
公示对象企业集团资产5万亿门槛上调
同一人刑事责任放宽…改为行政秩序罚

韩国经济人协会18日表示,已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建议书,梳理了在公平交易领域需要改进的制度和应当推进的课题共24项。


首尔汝矣岛国民经济人联合会大楼内,入驻企业员工正在行走。照片由记者 Kang Jinhyung 提供

首尔汝矣岛国民经济人联合会大楼内,入驻企业员工正在行走。照片由记者 Kang Jinhyung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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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书主要提出了四大方向:完善企业集团监管体系、改进信息披露对象企业集团的指定标准、合理化刑罚体系、强化产业与金融协同效应等。


首先,韩国经济人协会强调,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并沿用至今的“同一人指定制度”已无法反映近期的企业治理结构现实,应当剔除自然人,以法人为中心指定同一人。


我国《公平交易法》将企业集团规定为“事实上支配该集团的同一人”。随后又将同一人单独或与其关联人(特殊关系人)共同控制的子公司纳入该集团。在此,同一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但近期大型企业集团多数转为控股公司体制,经营决策也由作为法人的董事会主导,而非个人主导,因此基层不断出现要求修法的声音。为此,韩国经济人协会建议,将同一人指定对象改为仅限法人,并从长远来看,分阶段废止同一人指定制度。


韩国经济人协会还指出,同一人关联人(特殊关系人)的范围可能过度扩大监管对象。现行规定为四亲等以内血亲、三亲等以内姻亲,并且根据条件,六亲等以内血亲及四亲等以内姻亲也可被纳入。由此导致与同一人实质支配无关的亲属也可能成为监管对象,这是韩国经济人协会的主张。该协会强调,应以直系尊卑属、配偶等实质家庭成员为中心缩小同一人关联人的范围,以减轻企业的行政负担和资料提交负担。


目前将资产总额在5万亿韩元以上的企业集团指定为信息披露对象企业集团并实施监管的做法,也被批评与现实存在差距。上述资产总额标准设定于2009年,之后并未反映经济规模扩张,正在逐渐失去现实意义。


实际上,信息披露对象企业集团所属子公司中,约78%按规模标准仍属中小企业,现行标准将对经济实质影响力并不大的企业集团也过度纳入监管对象。


尤其是对于相互出资限制企业集团,自去年起采用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挂钩的方式,每年调整指定标准;相反,信息披露对象企业集团仍维持固定金额,导致两项制度之间出现失衡。


韩国经济人协会指出,既然公平交易委员会已在今年年初的工作计划中表示将研究把信息披露对象企业集团指定标准与GDP挂钩的方案,就有必要将目前的“绝对金额”标准调整为“相对于经济规模的标准”,以提高制度的实效性。


该协会还主张,有必要对刑罚体系进行合理化。《公平交易法》规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可以向公司或该公司的特殊关系人要求提交企业集团指定资料,如拒绝提交或虚假提交,可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亿韩元以下罚金。


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平交易委员会并非向公司,而是向同一人(自然人)要求提交资料,并规定同一人必须确认并报告其难以直接控制的特殊关系人的资料,由此引发问题。在现实中,同一人难以完全掌握亲属的个人财产或投资明细,一旦部分资料遗漏,其法律责任却由同一人承担。有舆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刑事处罚,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


因此,韩国经济人协会建议,对于单纯的行政性遗漏或差错,应转为行政秩序罚,并将指定资料提交的法律责任主体明确规定为“企业集团的代表法人”。



Lee Sangho 韩国经济人协会经济产业本部长表示:“《公平交易法》是维护市场公平性与透明度的核心法制,但制度也必须随着时代变化同步演进。在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那些连企业合理经营活动都加以限制的监管,最终可能削弱产业竞争力,因此期待公平交易委员会能够对相关制度进行合理改进。”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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