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控收受贿赂、多次将限制新登记的建筑机械违规变更为营业用而被起诉的长兴郡公用岗位职员,在二审中因被认定不属于公务员而被判无罪。
光州高等法院刑事第1庭(审判长高等法院法官 Kim Jin-hwan)于13日就因涉嫌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相关法律》中的受贿、玩忽职守等罪名而被起诉的A某等2人的上诉案中,撤销一审判决,分别宣告无罪。
A某等人作为隶属全罗南道长兴郡厅的公用岗位人员,自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负责建筑机械管理工作,被指控在此期间分别171次和134次,将限制新登记的建筑机械违规变更为营业用。A某还被指控因此收受4,045万韩元。
他们在一审中对公诉事实予以承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45万韩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然而,二审合议庭认为,无法对其适用仅适用于公职人员的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认定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所谓公用岗位人员,严格来说是与公共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民间劳动者,其服勤相关规定与一般公司职员相同,适用《劳动基准法》。通常民间人士若实施此类犯罪,将以斡旋受贿罪论处。
在长兴郡,与其他地方自治团体不同,建筑机械登记、管理工作由公用岗位人员负责。
随着A某等人的受贿罪被推翻判无罪,对建筑机械业者所适用的行贿罪也同样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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