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提交反映产业一线声音的质询书至雇佣劳动部
经营界劳动组合法第2、3条修正应对工作组表示:“按照目前修订后的法律,关于用人单位的范围及劳动争议对象的标准仍然模糊”,主张有必要通过补充立法,将产业一线的混乱降到最低。
6日,经营界劳动组合法修正应对工作组称,已从经济团体、主要行业企业、外资企业、中小·中坚企业等产业现场提出的各种疑问中筛选出500余件,提交给雇佣劳动部。
“经营界劳动组合法修正应对工作组”由韩国经营者总协会、大韩商工会议所、韩国经济人协会、中小企业中央会、韩国中坚企业联合会、驻韩美国商工会议所等主要国内外经济团体及各主要行业企业组成。为减少劳动组合法修正带来的混乱,该工作组自去年9月成立以来,一直在广泛收集产业一线的各种意见。
企业诉称,仅凭目前修订后的法律,并不清楚应以何种标准、在何种范围内认定用人单位属性,因此集中就各种形式的企业间协作关系中,用人单位属性的判断标准提出了质询。
尤其是经营界提出忧虑称:“依据《产业安全保健法》《重大灾害处罚法》等规定,原发包方履行安全保健法律义务,反而不应成为扩大用人单位属性的依据,从而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企业警惕指出,作为劳动争议对象的“影响劳动条件的经营决策”范围过于广泛,工会有相当多可能以此为由,直接侵害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对此,有意见表示:“原承包与分包合同关系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意的基础上形成的,随着合同履行而终止的情形,并非源于原发包方单方面的‘决定’,因此不应成为劳动争议的对象。”
由于对用人单位非法争议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受到限制,也出现了企业事实上将难以恢复损失的担忧。经营界忧虑称:“虽然规定对用人单位的非法行为,如为维护劳动组合或劳动者利益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情形不负赔偿责任,但何时、由谁来判断用人单位的非法行为,并不明确。”
担任工作组组长的韩国经营者总协会统括专务Ryu Gijeong指出:“为将产业一线的混乱降到最低,必须对用人单位范围和劳动争议对象设定明确的判断标准,如果企业无法接受这些标准,势必会演变为长期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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