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称“难以断定其明知系伪造公文”

一名因平昌阿尔펜西亚度假村出售业务中收受贿赂而被刑事处罚并丢掉公职的前公务员,被指在任职期间将尚未推进的民间投资项目写成正在进行之事、伪造公文,一审被判实刑。此后,该公务员在二审中洗清了相关指控。


韩联社4日报道称,春川地方法院刑事1部(审判长 Shim Hyeongeun)推翻了此前以伪造并行使公务文书罪判处被告A某有期徒刑4个月的原审判决,改判A某无罪。


纸质文件。(该照片与本文没有直接关联。)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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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指出,A某在江原道厅负责民间资本开发项目的整体投资引进工作。其间,2019年9月至10月左右,A某经熟人介绍结识了B某。此后,B某以“C公司为吸引外资,正就在江原道和春川市三千洞推进开发项目进行协商”为由,向A某提出需要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的确认书,并请求由其代为出具。


同年11月,关于“春川三千游园地观光设施建设项目”,确认书内容载明“作为民间投资企业的C公司,正与江原道就从项目费用中以外汇形式借入1亿美元,用于建设酒店、度假村等事宜进行协商”,并加盖了道知事职务印章。


侦查机关认为,江原道对该开发项目拥有推进权,却被写成已将C公司选定为民间投资企业并推进项目,A某因此被认定为虚构事实出具了确认书。


被诉至法院的A某主张“确认书内容并非虚假”,请求判决无罪。一审法院则认定其有罪,理由是三千游园地观光设施建设项目仅由春川市负责推进,江原道对该项目并无相关权限,且出具确认书时A某并非项目主管人员等。


春川地方法院、首尔高等法院春川审判部。联合新闻提供

春川地方法院、首尔高等法院春川审判部。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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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则作出了不同判断。法院认为,仅凭将开发项目推进主体写为江原道,并将自己写为项目主要负责人这一点,就断定A某已认识到属于应受刑事处罚的虚假记载,尚属困难。


此外,法院还指出,A某当时所在的投资引进科负责统筹审查包括春川市在内的各市郡开发计划相关的投资引进工作,并对引资条件困难的市郡项目给予单独支持和管理,这些事实也成为作出无罪判断的依据。


合议庭认为,A某所出具的确认书,是在推进投资引进过程中,为了在最初阶段向外部投资者确认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而制作的。考虑到A某的职务地位以及确认书的性质,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制作虚假公务文书的认识。



合议庭还指出,确认书中使用的“协商”(discuss)一词,仅表示相关讨论正在进行之中,无法据此推导出“江原道已将C公司选定为民间投资企业”这一确定性内容。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采纳了A某的上诉,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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