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原道议会第342次定例会本会议5分钟自由发言
“江原自治道在一类地区开发时应灵活行使审批许可权”
有观点指出,针对环境部指定为生态·自然图1级区域的民间等开发行为,江原特别自治道应加快推进包括修改《江原特别法》在内的立法工作,使道政府能够在综合考虑周边条件和开发状况的基础上,更加灵活地行使许可审批权。
江原特别自治道议会农林水产委员会委员长 Eom Yunsun(国民力量党·麟蹄)4日在道议会第342次定期会第一次本会议上进行5分钟自由发言时表示:“麟蹄郡的森林面积占全郡总面积的89.4%,可用于开发行为的可用土地面积极度不足”,“更糟糕的是,又被环境、森林、国防、农地领域的四重多重规制所束缚,不仅居民生活质量下降,地区发展也面临巨大困难。”
Eom委员长接着指出:“尤其是最近环境部的‘生态·自然图’规制,被当地社会越来越多地抱怨为阻碍麟蹄郡发展的‘首要废除对象规制’”,“以正在麟蹄郡亭子里推进的大规模旅游综合体建设项目为例,因其用地被指定为‘生态·自然图’1级地块,原定开发行为被迫中止,是典型案例。”
依据《自然环境保全法》第34条制作的生态·自然图,是指环境部根据生态价值、自然性等评价标准,将全国的山地、河川、内陆湿地、湖沼、农地、城市等划分为1至3级后编制的地图。
该地图主要作为制定环境规划或就民间等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协商时的重要基础资料加以利用。
问题在于,一旦被指定为1级区域,就会被归类为“保全及复原地区”,民间在开展开发行为时极难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受阻,导致项目从根本上无法推进或受到限制。
以2021年为基准,麟蹄郡被指定为“生态·自然图”1级区域的比例在全道18个市·郡中最高,达到35.6%,远高于江原整体平均水平23.3%。
关于“生态·自然图”制度改进及放宽规制方案,Eom委员长提出:“有必要通过修改《江原特别法》等方式反映特例规定,即便是在被指定为‘生态·自然图’1级的区域,江原自治道也能在综合考虑周边条件和开发环境的基础上,灵活行使许可审批权。”
Eom委员长还补充表示:“在相关地方自治团体等对1级指定区域提出异议申请时,应通过简化程序和缩短审查期限,减少不必要的开发行为中断,从而实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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