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流通企业有义务就入驻商家销售员与工会进行集体谈判” View original image

法院首次作出判断,认为经营百货店和免税店的大型流通企业负有与入驻企业所属销售员工进行集体协商的义务。


首尔行政法院第14庭(审判长法官 Lee Sangdeok)于30日就百货店·免税店销售服务工会针对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提起的、要求撤销不当劳动行为救济再审裁决的诉讼,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工会在作为原发包方的企业拒绝响应其集体协商要求后,向劳动当局申请救济。此后,该申请在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被驳回,中央劳动委员会也驳回再审请求,工会遂提起诉讼。


合议庭认为,虽然企业未与销售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工作时间、百货店和免税店内设施使用、客户应对手册等部分劳动条件方面“行使了实质性、具体的支配力,因此应当认可其用人主体地位”,由此判断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决定违法。



虽然尚未进入“黄色信封法”(《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节法》第2、3条修正案)的施行阶段,但法院以“宪法上的劳动三权”之实效性保障为依据,作出扩张用人单位概念的判决后,全国服务产业工会表示欢迎。工会称,这是“实现黄色信封法精神的理所当然的结果”,并要求企业立即响应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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