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制度改革时检警合作水平
有必要从建议上升为法定义务
“就与刑事犯罪相关的所有问题向警方提供咨询。”
英国在《刑事起诉法》中规定,隶属于国家起诉署的检察官有义务向警方提供咨询。英国是一个典型的国家,检察官完全没有侦查权,与警方在地位上平行。但检察官并非只是被动地决定是否对警方移送的案件提起公诉。从侦查阶段起,双方的协作就被制度化为一项义务。
在英国,检察官通过24小时开放的视频通话,随时与警方就案件进行商议。据称警方几乎不会不采纳检察官的法律意见。过去,根据检警协定,提供咨询的检察官还会常驻警察局。
国家起诉署的地方分署也按照首都警察的管辖区域进行设置。
在废除检察厅、设立公诉厅的《政府组织法》修正案于9月在国会通过、后续立法正在讨论的背景下,社会上持续出现应当参考上述海外案例的意见。目前为止的讨论仅限于是否应当赋予公诉厅检察官补充侦查权。
研究英国侦查与起诉分离制度的警察大学法学系教授 Kim Myeongi(纽约州律师)表示:“独立机关之间的合作,应当依据必要性来进行,而不是停留在‘要紧密配合’这类互惠层面。”他提出意见称,韩国新的制度也应当被设计成检察与警方彼此负有互相协助义务的结构。
英国检警能够合作的原因之一,是这有助于提高起诉和侦查双方的效率。由国家起诉署署长制定的《起诉指南》中包含“共同执行计划(Shared Action Plan)”,检察官可以与警方协商开展补充侦查。这并非检察官单方面提出要求,而是以书面方式说明为解决案件争点为何需要取得特定证据,并就侦查完成的时间表与警方达成一致。在起诉审查之前的侦查阶段也可以制定共同执行计划。
韩国在2020年通过侦查权调整,制定了检警相互协作和一般侦查准则,但协作并非义务性,仅停留在劝告层面。其主要内容是起诉之后的协作,仅在叛乱、反共等重大案件中规定了在侦查阶段有义务就意见交换作出回应,而且也仅限于收到请求的情形。
一位主攻刑事诉讼法的法学院教授表示:“若要将两个独立机关的合作制度化,也可以考虑将目前作为施行令的侦查准则的框架规定进《刑事诉讼法》。”他还称:“在讨论后续立法的同时,也有必要检查侦查准则制定之后协作究竟开展到何种程度。”
在美国,将检警协商制度化的案例也在不断增加。在北卡罗来纳州夏洛特,警方参与检方的辩诉交易;在佐治亚州亚特兰大,警官教官与检方协商后设置培训课程。此外,在多个城市,就重大犯罪组建检警联合侦查组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审判过程中,坐在检察官旁边协助的联邦调查官形象也屡见不鲜。
拥有22年从业经验的前美国国税局特别调查官 Andrew Lee 表示:“在美国,检察官也拥有侦查权。但按领域划分有数十个侦查机关,它们在侦查诀窍和专业性方面水平很高,因此作为法律人的检察官会请求帮助。”他还表示:“侦查机关也希望从侦查阶段起就获得检方的咨询”,“在这种不得不合作的体系下,检察和警方往往会感觉自己是一支队伍”。
《法律新闻》记者 Park Seongdong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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