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脉动]这不是“含泪吃芥末”,而是“虽不敢求却深愿如此”
产业各界弥漫修法不安情绪
担忧借关税压力“脱韩国”加速成真
前不久我去参加校友聚会时,听到一位从事建筑业的学长诉苦,着实吃了一惊。他筹备了7年的住宅与商业综合体建筑项目,在临门一脚、即将获得规模为1700亿韩元的项目融资(PF)贷款之际,因为施工企业拒绝承担竣工责任,整个项目化为泡影。施工企业会长表示,“由于‘黄色信封法’(《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节法》第2、3条修正案)将导致工期延长和工程费用增加,根本无法承受”,因此拒绝为PF贷款提供担保。虽然在“黄色信封法”通过后,建筑业界多少已经预见到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的纠纷、工期延长和工程款增加等情况,但真正遇到具体案例时,那种苦涩之感还是挥之不去。
又何止建筑业。汽车、造船、钢铁、流通等我国产业的主要领域,接连出现过去少见的劳资纠纷,生产成本不断上升,而生产率却可能下降的担忧,正在变成现实。在“黄色信封法”之外,将董事忠实义务的对象从公司扩大到股东的商法修正案,已经让企业难以承受,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严约束董事会的“更严”商法修正案、“更更严”商法修正案,也正纷纷跨过国会门槛。
不能否认,劳动界一直在呼吁改善劳动环境、提高劳动者生活质量。然而,劳动政策与产业政策必须在相互紧张的关系中保持平衡。唯有如此,才能在不杀死“鹅”的前提下,让它持续下“金蛋”。如果鹅死了,又从何谈金蛋?在外部通过修改商法撼动公司治理结构,在内部劳动者的争议此起彼伏的情况下,企业家还能在这片土地上继续经营企业吗?
从法律人的立场看,真正令人惋惜的是,在修改商法和“黄色信封法”的过程中,一再出现完全无视近代法基本原则的立法。近代法基本上以规定直接订立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原则。但如今国会却频频在彼此不存在契约关系的主体之间,以不特定的概念为基础强加义务,或者强行赋予法律地位。比如,向公司董事强加对与其不存在契约关系的股东负有权利保护义务,或者以原包与分包之间“实质支配”这一不特定概念为基础,向原包企业赋予劳动法上的义务。对于经商的人而言,只能绞尽脑汁思索如何尽快摆脱这一风险、寻求“逃离”之策。
我国政府近期正就对美3500亿美元这一天文数字的对美投资问题与美国拉锯。据悉,企业方面也有总额超过1000亿美元的投资计划。笔者很难不去思考:企业的这些投资承诺,真的是完全出于美国的关税施压吗?从企业立场看,是否也有试图在更加亲商的海外市场寻找突破口的考量?
如果这些事情成为现实,国内企业在海外赚取的利润,很可能不会回流国内,而是被用于海外再投资。其结果必然是国内就业岗位减少,劳动者遭受损失。如果企业海外“出走”加速,随之而来的只能是大韩民国的衰落与滑坡。
一位我结识的企业家谈到在美国关税压力下掀起的海外投资热潮时表示,这“与其说是被迫的‘含泪吞下芥末’式勉强投资,不如说从企业立场看也有‘不敢奢求却正合所愿’的一面”。实际上,这是他们本就期盼的方向。如今再听这句话,已绝非一句空话。
Lee Dongryul,Lawbex首席代表律师(前首尔西部地方检察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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