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酒后驾车撞上十多岁少年并致其死亡的司机,虽在法庭上称“承认喝了酒,但当时还具备驾驶能力”而提出上诉,仍被判处中刑。
据法律界9日消息,议政府地方法院刑事合议第2庭(审判长法官 Lee Taeyoung)驳回了以《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危险驾驶致死罪起诉的A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A某在去年9月与3名朋友分喝了10瓶烧酒后,于29日凌晨握起方向盘。朋友B某非但没有劝阻,反而说“我相信你”进行怂恿,并坐上副驾驶座。
在以时速118公里行驶于议政府望月寺站至回龙站路段时,A某驾驶的车辆撞上了从前方骑电动滑板车驶来的18岁男性C君,最终导致其死亡。
当时A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0.155%,超过驾照吊销标准。
A某在审理过程中承认饮酒事实,但主张当时仍处于可以驾驶的状态。
然而,一审合议庭以A某在致死事故前已9次存在闯红灯、超速、未保持安全车距等危险驾驶行为,且血液酒精浓度数值相当高等为依据,未采纳A某一方的主张。
A某在二审中仍辩称其并非处于因饮酒而难以驾驶的状态,但二审合议庭综合当时情况作出判断,驳回了A某的主张。
对于怂恿A某并放任其酒驾的朋友B某,法院指出,“其行为不仅是同乘车辆,还说出看似在怂恿被告超速的话语”,判处罚金500万韩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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