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委员会认定,对高龄劳动者在没有任何额外补偿的情况下仅削减工资的工资峰值制,属于以年龄为由的歧视。
人权委于30日表示,已建议股份公司A和B财团向申诉人支付被削减的工资,并制定制度改进方案。
此前,股份公司A所属的2名劳动者以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60岁后,在没有任何补偿措施的情况下仅被削减工资的工资峰值制不当为由,于去年12月向人权委提交了申诉。对此,A公司方面解释称,该制度是通过与工会签订集体协议正当实施的,目前正与工会就工资峰值制的补充措施进行协商。
但人权委认为,申诉人的减薪期限是退休年龄延长期限的2倍以上,且工资水平仅为原先的约35%,削减幅度过大。另外,人权委认为,公司提出的4年间每年以100万韩元为上限的教育费以及每年12天的带薪休假,也难以视为对被削减工资的实质性补偿。
人权委还表示,B财团对另一组2名申诉人适用的工资峰值制案例中,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仅削减工资,同样构成差别待遇。B财团在对这2名申诉人适用工资峰值制期间,除最后3个月外的大部分时间,都在没有任何补偿措施的情况下削减了工资。
对此,财团方面解释称,因运营困难而修改了工资峰值制的运营规定,并通过与申诉人协商,实施了为期3个月的缩短工时。但人权委认为,考虑到工资峰值制适用期限为3年,仅凭这一措施难以视为实质性补偿。
人权委强调称:“工资峰值制并非单纯的减薪制度,而是为协调高龄劳动者的就业稳定与组织运营而设立的制度”,“一旦给劳动者带来不利影响,必须同时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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