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纹身与半永久化妆
取得国家执照时授予“纹身师”资格
非医疗人员进行文身施术在时隔33年后被合法化。其间,非医疗人员一旦进行文身施术,自1992年大法院将文身施术判断为“医疗行为”以来,就被视为违反《医疗法》而受到处罚。
国会于25日下午召开全体会议,在202名出席议员中,以195人赞成、7人弃权,通过了允许非医疗人员进行文身施术的《文身师法》制定案。
《文身师法》旨在通过将文身师的资格和执照、营业场所登记以及卫生·安全管理标准法律化,消除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落差。大法院在1992年将文身判断为医疗行为,此后一直对非医疗人员施术进行查处。然而,目前包括眉毛、嘴唇等半永久化妆在内,以美容和审美为目的的文身已成为主流。尽管已有约1300万人有过文身经历,社会需求急剧增加,但制度性管理依然薄弱,感染、副作用等安全问题持续被提出。
制定案将文身和半永久化妆统称为“文身行为”,并规定只有通过国家考试取得执照的人,才能以文身师身份享有独占地位并获准施术。但文身去除行为被禁止。
此外,禁止在未取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实施文身行为,并为保障国民健康与安全,规定文身师必须接受卫生及安全管理教育。同时,还将文身行为实施日期、所用染料的种类和用量、文身部位和范围等的记录与保存义务化。法律施行日期定为公布后2年,施行后最长2年内将适用临时登记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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